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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江西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简称赣添协。英文名称为: Jiangxi Food Additives & Ingredient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从事食品添加剂与食品配料生产、流通、应用、科研、教学、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与从事食品添加剂与食品配料行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会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接受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民德路337号南方大厦A11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食品添加剂及配料的市场需要与发展趋势,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与方针政策建议。

    (二)推动行业企业改革,推广交流企业深化改革、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及开拓市场方面的经验。

    (三)为企业培训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所需人才,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四)协助政府部门或经政府授权委托开展企业质量管理、卫生监督、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活动,组织行业产品质量检查和争创名优品牌。

    (五)沟通食品添加剂与食品配料生产企业与流动、应用、科研、教学单位的信息联系,协助做好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建立与国内外的广泛联系  ,发展经济与技术领域内的合资合作与交流。

    (七)收集整理行业生产与市场信息,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办好“江西省食品添加剂与食品配料信息”内部刊物,为行业及时传递信息。

    (八)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加强企业自律,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与食品配料的生产企业及与之相关的应用、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经申请为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在食品添加剂与食品配料行业作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及有特长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省外企业和有贡献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经申请批准,可成为联系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与技术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时交纳会费,并愿意承担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企业要附上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个人会员需附上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二)经过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二年内不交纳会费,且又未说明情况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收会费标准;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讨论批准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条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费银行存款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1年1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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