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简报
【2015】02期总第62期
2015年04月
【政策法律法规信息】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等2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5〕76号
●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申办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91号
●关于同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为β-阿朴-8'-胡萝卜素醛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119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关于同意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2个机构作为冰乙酸(冰醋酸)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170号
【GB2760-2014解读】
【国内外行业动态】
◆中国添协召开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五届二次理事会暨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FIC 2015展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行
◆保持新常态经济形势下行业的稳定发展
◆2014年食品添加剂行业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
◆2014年食品行业部分产品生产地区产量分析
◆湖北省卫计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方便型热干面》等4项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全球食糖供应趋紧 国内糖价强势反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查询平台开通
◆澳新批准瑞鲍迪甙M作为甜味剂用于食品
◆澳新批准一种天门冬酰胺酶作为加工助剂
◆日本对食品中农残等检验方法进行修订
◆日本新食品标示法将于4月1日开始实行——消费者厅举行说明会
◆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修订食品标准法规
◆加拿大拟批准一种羧肽酶用于部分乳品与肉品
◆加拿大批准抗坏血酸作为果蔬罐头防腐剂
◆欧盟拟批准赤藓糖醇用于非酒精饮料
◆欧盟就一种田紫草油作为新型食品配料发布意见
◆欧盟否决三项与儿童健康发育有关健康声称
◆韩国《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获批
◆韩国部分修订《食品添加剂规格基准》
【协会工作】
协会工作四则
【省内行业动态】
◆协会召开在昌部分企业关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学习座谈会
◆江西省专项整治婴幼儿配方谷粉
【企业动态】
百勤、泰康、绿藤、南科、味元
【国内外科技经贸信息】
▲酶解法制备花青素紫薯附加值提高5倍
▲2015几种健康配料市场预测
▲江苏江阴口岸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
▲陕西为食品添加剂立“规” 餐厅使用添加剂要到辖区食药监部门备案
▲甜菜碱可作为食品直接浸渍冻结液
▲澳大利亚开发出高直链抗性玉米淀粉
【企业论坛】
浅谈新常态下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海外市场开拓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等24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5〕7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委组织拟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等2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www.nhfpc.gov.cn下载)。请于2015年3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委,并登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bz.cfsa.net.cn/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附件: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藻类及其制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陶瓷制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铁铵》(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骨粉(超细鲜骨粉)》(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硝酸硫胺素》(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硒蛋白》(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硒化卡拉胶》(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维生素C磷酸酯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富硒食用菌粉》(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DHA(金枪鱼油)》(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D-生物素》(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富硒酵母》(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乳铁蛋白》(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醛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胆固醇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维生素B12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和乳制品杂质度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茶饮料中乙酸苄酯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附件1-24下载链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等2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月30日
(附件详文请点击协会网站http://www.jx-sptjj.com/浏览下载)
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收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薰衣草和大豆异黄酮能否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经研究,现就此问题进行如下说明:
由于缺乏薰衣草的食用部位、食用方法、食用历史、人群及安全性等相关资料,不能确定其管理方式。科学研究表明,大豆异黄酮具有类雌激素样作用,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如需开发薰衣草和大豆异黄酮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有关普通食品、新食品原料的问题,可以参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上述办法和说明已在我委网站公布。
2015-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申办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91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申办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鲁食药监食生〔2014〕2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集团公司可以和所属的分公司(包括具有法人资格和非法人资格,下同)一起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也可以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
关于同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为β-阿朴-8'-胡萝卜素醛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119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为β-阿朴-8'-胡萝卜素醛等13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请示》(苏食药监食生〔2015〕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β-阿朴-8'-胡萝卜素醛等13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二、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3月3日
(附件详文请点击协会网站http://www.jx-sptjj.com/浏览下载)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2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毕井泉
2015年3月11日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 召 回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
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五条 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同意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2个机构作为冰乙酸(冰醋酸)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170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增补检验项目的请示》(沪食药监食生〔2015〕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冰乙酸(冰醋酸)等125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为磷酸化二淀粉磷酸酯等26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二、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3月30日
(附件详文请点击协会网站http://www.jx-sptjj.com/浏览下载)
GB2760-2014解读
【标准条文】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
【释义】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引用了《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包括酸度调节剂、膨松剂、着色剂、乳化剂、甜味剂、防腐剂、消泡剂等20余类具有特定功能技术作用的物质。此外还强调了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范畴。
部分食品添加剂除了具有食品添加剂功能外,还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例如,聚葡萄糖具有增稠剂、膨松剂、水分保持剂和稳定剂的功能,同时它还是一种可溶性膳食纤维;中链甘油三酯(辛,癸酸甘油酯)具有乳化剂的功能,同时它还是一种可提供脂肪来源的食品原料。当发挥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当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不属于本标准管理范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标准条文】
3.3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
【释义】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是保证其安全使用的重要前提。无论是人工合成物质还是天然动、
提取物质,几乎不可能达到100%的纯度,总会产生某些副产物或者杂质。因生产工艺不同,副产物或者杂质的种类也不同,有可能对人体产生健康危害,因此本标准中要求食品添加
剂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所遵循的质量规格要求必须要达到或者严于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于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品种.添加剂生产企业也可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中的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组织生产。
【标准条文】
3.4 带入原则 3.4.1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
【释义】
食品添加剂的带入是指某种食品添加剂不是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而是随着其他含有
该种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原(配)料带进的。带入原则3.4.1是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中的一项
重要内容,只有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才能适用带入原则3.4.1。
以下几个例子能够帮助对这四条原则的理解:按照GB 2760-2014的规定,酱肉生产中
不允许添加苯甲酸,但是可能需要使用酱油作为配料,而酱油中允许使用苯甲酸,其最大使
用量1.0 g/kg,因此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酱肉中可以含有苯甲酸,但其在酱肉中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酱油带入的水平。再比如,糕点生产中不允许添加植酸钠,但是糕点需要使用植物油作为配料,而植物油中允许使用植酸钠,植酸钠起到防止植物油氧化酸败的作用,其最大使用量0.2 g/kg。因此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糕点中可以含有由植物油带入的植酸钠,
且其在糕点中的含量不应超过由植物油带入的水平。
但是,如果为了使终产品达到抗氧化、延长货架期的作用,而故意在其食品配料中大量添加某抗氧化剂,或者故意将某无工艺必要性的配料以抗氧化剂载体的身份用于终食品,即在配料中使用抗氧化剂的目的是为了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情况不符合带入原则3.4.1。
【标准条文】
3.4.2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
【释义】
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食品生产加工行业上下游的专业性和匹配性越来越高,食品原辅
料行业应食品终产品行业的需求,为食品终产品“量身定制”的食品配料中有时会添加允许在终产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这样的做法在食品工业中非常普遍。
本条规定的在食品配料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是为了在特定终产品中发挥工艺作用,而不是在食品配料中发挥工艺作用,这种食品添加剂必须是GB2760规定可以使用于该食品终产品中的品种,而且这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配料中的使用量,应保证在食品终产品中的量不能超过GB2760规定。添加了上述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配料仅能作为特定食品终产品的原料,而且标签上必须明确标识该食品配料是用于特定食品终产品的生产。
比较常见的这类食品配料有:用于肉制品加工的复合调味料和裹粉、煎炸粉,其中加入着色剂、水分保持剂、膨松剂、酸度调节剂、甜味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在最终产品肉制品中发挥改善色泽、调整口感、增加风味以及增加出品率等工艺作用;用于糕点加工的蛋糕预拌粉,其中加入膨松剂、乳化剂、增稠剂、水分保持剂、酸度调节剂、着色剂等,使最终产品糕点品质改良、更具弹性和松软性。
以下例子能够帮助对本条原则的理解:一种植物油产品是某种蛋糕的配料,为了方便这种蛋糕的生产,这种植物油中添加了在蛋糕的生产过程中起着色作用的B-胡萝卜素(B-胡萝卜素是脂溶性色素,在植物油中分散均匀,便于在蛋糕中使用。)根据GB2760-2014规定,B-胡萝卜素不能在植物油中使用,但它可以用为着色剂在焙烤食品中食品,蛋糕属于焙烤食品的一种,因此B-胡萝卜素可以在蛋糕中使用,最大使用量为1.0 g/kg。由此可能判断,在 这种用物该蛋糕生产的植物油中可以添加B-胡萝卜素,且B-胡萝卜素在植物油中的添加量换算到蛋糕中时不超过1.0 g/kg,这种情况符合带入原则3.4.2。 同时,这种植物油的标签应明确标示用于蛋糕的生产。
带入原则3.4.1与3.4.2虽然都是规定食品添加剂由食品原料带入食品终产品的情竘,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3.4.1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原料中发挥工艺作用,同时又随着食品原料不可避免地被带入到食品终产品的情况,在食品终产品不发挥工艺作用;而3.4.2规定的是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终产品中发挥工艺作用,在食品原料中不发挥工艺作用,而以食品原料为载体被加入食品终产品的情况。带入原则3.4.1要求加入食品原料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允许在该食品原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且对其在食品原料和食品终产品中的含量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带入原则3.4.2要求加入食品原料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允许在食品终产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其添加量应符合食品终产品中使用量的要求。
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GB2760执行,但在判定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时应考虑带入原则,结合食品终产品以及配料表中各成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进行综合判定。如果某种食品终产品及配料中均不允许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但却在这种食品中发现了这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这既违反了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也不符合带入原则。如果食品终产品中不允许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却发现了这种食品添加剂的存在,应考虑是否是因为该食品的某种配料允许使用这种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带入原则3.4.1。如果食品配料中不允许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却发现了这种食品添加剂的存在,或者食品配料中某种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结合该配料的标签标识来判断其否符合带入原则3.4.2。
标准中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要求,对于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以及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同样适用。
【标准条文】
A.2 表A.l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
【释义】
本条是对标准中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包括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和抗氧化剂在同一食品中混合使用时的特殊规定。以下情况不受本条规定约束:①不同色泽的着色剂
共同使用时;②本条所列功能外的其他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共同使用时;③具有多种功能的食
品添加剂在不使用其着色剂、防腐剂和抗氧化剂功能时;④不具有同一功能或具有同一功能
但没有相同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本条要求最常见的情况是两种食品添加剂混合使用。在表A.1中列出的具有同一功能
的两种食品添加剂在同一食品中混合使用时,这两种食品添加剂各自的实际使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能超过l。即假设M和N是同一功能有共同使用范围X的两种食品添加剂,M添加剂在X中的实际使用量为m,本标准规定M在X中的最大使用量为m′,
N在X中的实际使用量为n,本标准规定N在X中的最大使用量为n′,则,本条款可以用公式(3-1)表示为:
m/m'+n/n′'≤1…………………………………………(3—1)
当M和N的最大使用量相同,均为m′时,该公式可以简化为公式( 3-2):
(m十m)/ m′≤1………………………………………(3—2)
当两种以上符合本条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共同使用时,诙公式可拓展为公式(3-3):
m/m′+n/n′+x/x′+…≤1 ………………………(3—3)
例如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和二丁基羟基甲苯(BHT).均可使用于06. 07方
便米面制品,最大使用量均为0.2 g/kg,假设BHA和BHT同时使用在06. 07方便米面制
品中,实际添加量分别为a( g/kg)和6(g/kg),可套用简化公式(m+n)/m′≤1,则按照本条要求,应满足:(a+b)/0.2≤1,即,如a为0.1,则b不能超过0.1;如a为0.19,则b不能超过0. 01。
在实际生产中,因BHT与BHA或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协同使用具有增效作用,
故常见的使用方式是将BHT与BHA或TBHQ混合使用,也可将BHT、BHA或TBHQ与
没食子酸丙酯( PG)等抗氧化剂共同使用,此时,应满足m/m′+n/n′+x/x′+…≤1。假设BHT、BHA和PG共同应用于02. 01基本不含水的脂肪和油,则该公式应表达为:BHT/
0.2+ BH A/O.2+PG/O.1≤l。
例如相同色泽的着色剂柠檬黄和日落黄,均可使用于16. 01果冻,柠檬黄的最大使用量
为0. 05 g/kg,日落黄的最大使用量为0.025 g/kg,假设这两种着色剂同时使用于16. 01果
冻,实际添加量分别为c( g/kg)和d(g/kg),则按照本条要求,应满足:c/0. 05+d/0. 025≤1。
即,如c为0. 025,则d不能超过0.0125;如c为0.05,则d为0。
例如按照表A.1规定,乳酸链球菌可应用于08. 03熟肉制品,其最大使用量为0.5 g/kg;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可应用于08. 03. 05肉灌肠类,其最大使用量为0.15 g/kg,如果这两种防腐剂均用于在肉灌肠类中,其实际使用墨分别为k( g/kg)和l(g/kg),则是k、l应符合k/0.5+l/0.15≤1。
【标准条文】
A.3 表A.2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表A.3所列食品类别除外)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 |
【释义】
本条是对表A.2内容的说明。表A.2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表A.3除外)中“按生产需
要适量使用”原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的中英文名称、CNS
号、INS号、功能等,表A.2中的“序号”按照食品添加剂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顺序进行排列。本条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含义为按良好生产工艺条件加工食品,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表A.2涉及的食品添加剂共75个。
【标准条文】
A.4表A.3规定了表A.2所例外的食品类别,这些食品类别使用添加剂时应符合表A.1的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
【释义】
本条款规定了表A.3的内容,是表A.2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的例外,原则上
表A.3中的食品类别及其所有下级食品不能使用表A.2中的食品添加剂,除非在表A.l中
另有规定。
表A.3中的食品类别原别上不能使用表A.2中的食品添加剂,但是如果在表A.1中规定了表A.3的食品可使用表A.2中的某些食品添加剂品种,则可按照表A.1的规定使用。例如表A.3中的06. 03. 02. 02生干面制品原则上不能使用表A.2中的果胶(见图3-2.序号23),
但是在表A.1(见图3-3)可查到果胶在06. 03. 02. 02生干面制品中的使用规定,因此,虽然由于06. 03. 02. 02生干面制品位于表A.3而原则上不能使用位于表A.2的果胶,但是又因为表A.1规定了06. 03. 02. 02生于面制品可使用果胶,因此,06. 03. 02. 02生干面制品可执行表A.1的规定,可使用果胶。
表A.2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序号 |
添加剂名称 |
CNS号 |
英文名称 |
1NS号 |
功能 |
23 |
果胶 |
20. 006 |
pectins |
440 |
增稠荆
|
图3-2 食品添加剂果胶在GB 2760-2014的表A.2中的使用规定
果胶 pectins
CNS号 20. 006 1NS号 440
功能 乳化剂、稳定剂、增稠剂
食品分类号 |
食品名称 |
最大使用量( g/kg) |
备注 |
06.03. 02. 02 |
生干面制品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
图3-3食品添加剂果胶在GB 2760-2014的表A.l中的使用规定
本书第三章第二节中关于食品分类的原则中提到,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
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可使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下级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根据本
羹要求,表A.3食品类别不能使用上级食品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而表A.3食品类别下
级食品可使用表A.3中食品类别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就是说,如果某一食品类别的
下级食品位于表A.3中,则该食品类别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不能用于该下级食品以及下级食品包含的所有食品。而表A.3食品类别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可使用其所有下级食品类
别中。
例如在表A.1可查到丁基羟基茴香醚(BHA)在02.0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中的使用规定,由于表A.3中列有02. 01基本不含水的脂肪和油、02. 02. 01. 01黄油和浓缩黄油,则这两类食品原则上不能使用02.0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中允许使用的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但表A.1中同时可查到丁基羟基茴香醚(BHA)可在02. 01基本不含水的脂肪和油中的使用规定,则丁基羟基茴香醚(BHA)可在02. 01基本不含水的脂肪和油中使用,也可以在02. 01基本不含水的脂肪和油的下级食品类别如02. 01. 01植物油脂、02. 01. 02动物油脂(包括猪油、牛油、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等)、02.01. 03无水黄油、无水乳脂中使用。由于表A.1中没有丁基羟基茴香醚(BHA)在02. 02. 01. 01黄油和浓缩黄油中的使用规定,因此丁基羟基茴香醚( BHA)不能在黄油和浓缩黄油中使用。
【标准条文】
A.5表A.l和表A.2未包括对食品用香料和用作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
【释义】
本条是对表A.1、表A.2内容的补充规定。表A.1、表A.2未规定食品用香料和用作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情况。但食品用香料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在我国也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并采用允许使用的名单方式分别列入附录B和附录C中。附录B食品用香料使用规定和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与表A.1、表A.2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虽然胶基糖果中的胶基物质及其配料在我国也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但鉴于该类物质已经另行制定标准管理,故本标准删除了GB 2760-2011中附录D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
的相关规定。
【标准条文】
B.1.2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表B.l中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除表B.l所列食品外,其他食品是否可以加香应按相关食品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
【释义】
本条是指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表表B.l中所列食品类别由于其特殊性,一般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添加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夹兰豆浸膏(提取物)应符合相关的规定]。除表B.1所列食品外,其他食品的相关产品标准如果有关于是否可以加香的规定.也应遵守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标准条文】
B.1.3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所用酶制剂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从食品(可以是未加工过的,也可以是经过了适合人类消费的传统的食品制备工艺的加工过程)制得的具有香味特性的物质或天然香味复合物可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 注:天然香味复合物是一类含有食用香味物质的制剂。 |
【释义】
本条是指本标准规定了经过安全评价列入名单的食品用香料物质。用物理方法或者酶法或者微生物法从动植物来源的食品(可以是未加工过的,也可以是经过了适合人类消费的传统的食品制备工艺加工过的)制得的具有香味性质的物质或天然香味复合物不需要经过安全评价,不列入名单。
【标准条文】
B.1.5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对其生产、贮存和应用等所必需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食品用香精辅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 b) 作为辅料添加到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
【释义】
本条规定了食品用香精使用食品用香精辅料的要求。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对其生产、贮存和应用等所必需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且作为辅料添加到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和使用量。本条中所指的相关标准主要是GB30616等。
【标准条文】
B.1.6 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
【释义】
本条是说明食品用香精应符合其产品的标签要求。本条所指标签标准主要是指GB29924、GB30616等标准中关于食品用香精的标识要求。
国内外行业动态
中国添协召开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
五届二次理事会暨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2015年3月3 1日下午在上海虹桥元一希尔顿酒店二楼宴会厅东厅召开中添协会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五届二次理事会暨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就2014年我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发展概况及协会工作进行了总结;讨论行业规范、标准和发展问题并审议修改协会章程的决议:审议增补五届理事会成员单位和接收新会员的决议;讨论和审议行业和协会其它重要工作和事项及行业专家报告。
中添协理事长齐庆中致开幕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陶小年副会长等相关领导应邀到会,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
江西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及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等省市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也出席了本次会议。
FIC 2015展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行
由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贸促会轻工行业分会主办的第十九届中国国际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展览会暨第二十五届全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技术展示会(FIC2015)于2015年4月1日至3日在上海新落成的国家会展中心举行,来自全球五大洲几十个国家和地区440多家海外参展商和来自各省市的我国参展企业共计1495家海内外食品添加剂和配料企业、有关设备生产厂家及科研单位参展,几十万名专业观众齐聚上海。本届展会规模空前,人流如潮。
我省百勤公司、维尔宝公司、国亿公司、新黄海、绿藤、穗洪、朵美、泰康、南科等二十三家会员企业参加了此次展览盛会。展会期间,围绕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科技发展创新、食品安全及食品添加剂的合理使用等当前行业和社会最关心的问题,举办了食品界院士论坛、国内外法规标准技术大讲堂以及 44场新产品新技术发布。场场爆满,盛况空前。
保持新常态经济形势下行业的稳定发展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薛毅秘书长不久前在上海召开的“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对于2014年度全国行业的整体发展态势作了深刻阐述和分析。
一、2014年行业生产经营状况和面临的问题
(一) 2014年行业生产经营状况
2014年纵观国际经济形势,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面临复苏缓慢、增长乏力的大环境,我国经济则在此情况下不仅要保持复杂国际经济环境下的稳定增长态势,而且国内许多行业都面临着转型和升级,我国经济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高速增长转变成现今的中高速增长。在国内外这种大的经济形势下,我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也和大多数食品行业一样,由超常速增长进入稳定增长的阶段。根据协会对行业骨干企业去年数据的统计分析,2014年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主要品种的总产量达947万吨,同比增长7%左右;销售额约935亿元,同比增长7.5%左右;出口约37亿美元,同比增长约2.8%。从主要数据看,行业总体上仍呈现平稳发展、稳中略升的态势,而且2014年国内外食品市场对食品添加剂产品的需求没有明显的变化。
行业主要产品的产销情况如下:
1、着色剂行业:
2014年食用着色剂行业预计产销总量达81万吨,同比增长约1%,销售额55.8亿元,同比增长4.6%。2014年出口量预计达到9400吨,与2013年持平,出口创汇3亿美元,同比减少5%。
2、甜味剂行业:
糖醇类产品: 经过几年的发展和整合,2014年功能糖类产品以骨干企业为主导的、高集中度的行业特点越来越显著,行业已形成一个良性发展的循环。但因原材料价格上涨达到15—20%,而产品价格较去年同期却下降2-5%,企业利润空间收窄。
高倍甜味剂产品:2014年高倍甜味剂产品和往年相同,产品出口所占比重较大,少部分供应国内市场。高倍甜味剂产品产量总体有所提高,达到12.2万吨(不含复配),同比增长约3%。
3、食用香精香料行业:
2014年食用香精香料行业整体上发展比较平稳,市场需求比较稳定。食用香精价格有所上涨,企业效益略有上升,2014年销售量和销售额约比2013年增长8%。食用香料麦芽酚、甲/乙基麦芽酚,以及杂环类食用香料销售量和销售额均有增长,预计全年销售量同比增加8%,销售额同比增长6%。咸味香精2014年的生产和销售形势发展比较好,预计全年的产销量和销售额将超过10%。
4、防腐剂和抗氧化剂行业:
2014年,防腐剂和抗氧化剂主要产品产量和销售额与去年相比略有增长。其中苯甲酸和苯甲酸钠产销约6万吨,同比增长12%,受原材料价格持续下降影响,成品价格也有所下降,销售收入同比下降,增长大约在9%,但销售利润有所增长;山梨酸和山梨酸钾销售额同比增长8%,销量同比持平。双乙酸钠全年预计销售量2500吨,同比增长7%,出口量占销售总量的80%。
生物防腐剂乳酸链球菌素全年销量预计650吨,近几年价格一路下滑,销售量和销售额下降均超过10%。
抗氧化剂异VC钠2014年的产销比2013年略有上升,产销同比增长6%,销售额同比增长4%。产品价格下跌20%左右,市场竞争激烈,出口下降。抗氧化剂TBHQ近两年受到印度低质廉价产品的严重冲击,大部分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出现重度萎缩。
5、增稠剂、乳化剂和品质改良剂行业:
增稠剂和乳化剂产品在2014年发展较平稳,乳化剂销售额和销量预计同比增长6-7%。其中:单甘酯产量6万吨左右。司盘、吐温类产量共计7200吨。蔗糖酯产量约4800吨,卡拉胶2014年运行状态良好,生产、销售、出口均呈上升趋势,销售量和销售额比2013年增长7%。目前卡拉胶行业正步入整合阶段,欧美产量进一步减少,海藻原料产地印尼的产品越来越有竞争力;国内卡拉胶行业的集中度进一步提高。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生产原料全部依靠进口,一旦出现加税和禁运,势必给行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黄原胶目前的产能过剩,产量远远大于市场需求,同时受瓜尔豆胶价格下降的影响,黄原胶价格略有下降,销量同比增长8%,销售额同比增长5%。
6、复合膨松剂(泡打粉)2014年的销量达42500吨,同比下降5%,行业整体发展平稳。由于受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的影响(公告于
7、营养强化剂:
整个行业2014年的形势也是稳中有升,预计复配营养强化剂销售额和销量比2013年增长约8%。
(二)行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面临的挑战
1,行业生产经营的特点:总体来看,2014年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延续了前两年的态势,呈现平稳发展,稳中有升的局面。行业在生产经营中突出以下几个特点:
(1)食品添加剂的法规标准不断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对行业的科学监督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升。
(2)行业企业的整体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
(3)尽管2014年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环保压力增大等多种外界因素的影响,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但大多数行业企业都把困难化做动力,坚持抓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新品开发、改进和提高销售及技术服务力度等作为工作重点,取得了良好成效。
2,行业生产经营面临的挑战:
(1)受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成本、人工成本、能源价格上涨,导致产品生产成本持续上升,企业效益有所下降。
(2)部分品种产能过剩的局面在2014年进一步加剧。
(3)产品同质化发展,使得竞争更加激烈。
(4)环保和节能减排问题。
(5)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上、在相关法规和标准方面在逐步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来源:摘自薛毅在协会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2014年食品添加剂行业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
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委托,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于2014年开展了“食品添加剂行业2014年安全风险分析”研究工作,此项工作已经完成,并将研究结果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这项工作对于整合利用社会检验检测资源,及时发现、预警处置和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推动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和监管方式创新,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经过研究和分析工作,我们行业自身更应该清楚全面的安全风险问题。
一、 食品添加剂行业安全风险基本情况
(一)食品添加剂产品本身质量合格率较高,产品自身风险不大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基本规范
(三)、目前食品添加剂行在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食品添加剂在餐饮行业中使用不规范
(五)仍然存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食品添加剂安全风险控制的主要问题
(一)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仅给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风险,也给食品添加剂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目前的生产许可证方式不适应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发展和风险控制
现行的法规和管理体系在运行过程中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获得生产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该产品必须有国家或行业的质量规格标准,这一要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的实际情况。多年来,食品添加剂产品一直是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遵照企业标准生产,这样的生产方式并未出现食品添加剂安全和质量上的突出问题,至今也不是所有的食品添加剂品种都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因此,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发放生产许可证给食品添加剂生产和经营造成较大影响。
2. 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要求,每个品种都必须获证。食品添加剂产品种类繁多,食品用香料、复配食品添加剂等都按照一个产品申领一个许可证的方式,将极大提高企业办证的负担,也由于这些产品生产过程、原料等相似而浪费监管资源。大多数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管采用控制生产条件、环境等方式保证产品的质量,很少采用每个产品都发许可证的方式。
3. 食品添加剂相关的法规标准不完善。到现在为止,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添加剂中如何使用,在食品配料中如何使用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标准,造成实际生产中无法可依,无标可循,给这些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管造成很大困惑,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 部分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的不当声称和虚假标识也给食品安全带来风险。
(四) 消费者不能正确认识食品添加剂以及舆论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炒作,仍对食品添加剂造成不良影响。
三、建议
鉴于上述几条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风险控制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 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理顺和完善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管理
(二)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监管,在行业内推广GMP、HACCP等管理方法。
(三) 继续加强和完善食品添加剂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议:
1. 应允许制定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
2. 加快制定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标准。
3. 加快制定食品添加剂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标准或管理办法,解决包括制剂类产品在内的一批产品的生产许可问题。
4. 加快研究食品配料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使食品配料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能够规范并得到解决。
(四) 加强食品添加剂的宣传力度
( 来源: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五届二次理事会暨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杜鉴“2014年食品添加剂行业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
专家建议《食品安全法》修订不要急
研究透彻是关键
近日,由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主办,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协办,以“提高立法质量,搞好顶层设计”为主题的《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会议取得四项共识,即制度设计要科学,体制要理顺;责任要细化,执法要保障;把社会共治落到实处,要细化;要做好本法和其他法的衔接、协调问题;《食品安全法》修订不应急,要研究透,质量更好。
据中国人大网公开信息显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自2014年12月3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2015年1月19日截止,共有878人参与,收到意见条数2943条。而这次《食品安全法》研讨会的举办,其目的就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来源:中国食品科技网)
1. 糖果生产地区
福建所占比重最大
2014年,从糖果生产地区分布情况看,产量比重主要集中在福建、湖南等地区。其中,福建所占比重最大,生产的糖果占全国糖果总产量的18.4%,比去年同期增长11.98%;湖南位居第二位,占17.78%,同比增长29.12%;山东同比增长较快,增幅为37.61%;广东产量同比下降0.51%。
2. 乳制品生产地区
河北内蒙古河南列前三甲
2014年,从产量地区分布情况看,产量比重主要集中在河北、内蒙古、河南、山东等地区。其中,河北乳制品产量占全国比重的12.4%;内蒙古占10.18%;河南占8.33%。内蒙古等五省份产量出现负增长,其他省份产量同比增长均超过全国平均值。
3. 方便面生产地区
河南占全国总产超三成
2014年,河南生产方便面占全国方便面总产量三成以上。其次,河北占12.48%;湖南占9.19%。山东产量降幅较大,同比下降18.76%。
4. 罐头生产地区
新疆产量增速最快
2014年,从产量地区分布情况看,罐头生产主要集中在福建、湖北、山东、湖南等地区。其中,福建罐头产量最大,占全国罐头总产量近1/4,其次,湖北、山东、湖南也分别占有10.96%、9.07%和8.42%的比重。另外,新疆产量增速最快,达到25.73%。
(来源: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
日前,广西质监局发布《有机红茶加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有机绿茶加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程》),规定了有机茶产品、茶叶加工场地及设备、加工工艺、加工过程管理等技术要求,以期更好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加工高质量的有机茶叶。
(来源:中国食品报)
湖北省卫计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方便型热干面》等4项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湖北省卫计委组织拟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方便型热干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熟卤制品气调包装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葛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魔芋膳食纤维》等4项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要求了2015年4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湖北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来源;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由于预计全球未来食糖供需逐步趋于紧张,国内白糖价格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已上涨20%以上。来自国际糖业组织(ISO)的数据显示,全球2014年/2015年(当年10月至次年9月)榨季食糖产量将为1.829亿吨,而全球食糖消费量增速在2%以上,随着糖市过剩量的大幅缩减,全球食糖供需关系在2014年/2015年榨季基本见底。同时,国内2014年/2015年榨季食糖减产已成定局,甘蔗收购价格下降预示明年产量也不容乐观,国内糖业进入减产周期。因此,国际食糖供需见底,糖价有望在今年下半年步入牛市征途。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月底全国累计产糖478.57万吨,比上年同期减少173.87万吨,产量降幅高达26.67%。制糖本期累计销售食糖252万吨,累计销糖率52.66%,产销率同比提高10.75个百分点。据机构调研,占全国糖产量六成以上的广西,本榨季甘蔗种植面积同比减少170万亩,减幅扩大至10.6%。自2011年/2012年榨季以来,广西的甘蔗收购价逐年下调,自500元/吨下降至今年的400元/吨。在食糖产量减产的同时,国内外价差收窄,进口糖对国内糖价压力减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查询平台开通
为方便查询和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利用度,支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经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近日,总局外网已设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索栏目。
据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栏目打开方式:点击总局外网首页“食品”专栏,在页面右侧点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栏目即可。另外,在总局首页“数据查询”栏目下亦可查询。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
从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2014年,新疆食品添加剂出口货值4887.86万美元,相比2013年的1652.06万美元增长195.86%。随着出口金额的大幅增长,食品添加剂的出口也改变了以往以中亚五国为主的局面,呈现市场高端化。
据统计,去年新疆出口食品添加剂贸易额前三位国家分别为美国、荷兰、巴西,仅出口到美国的食品添加剂货值就达1344.89万美元,占全部食品添加剂出口总金额的27.51%。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处处长迪丽拜尔·沙比提介绍,新疆出口食品添加剂大幅增长原因:一是新疆拥有优质而又价廉的煤炭资源及较高的玉米产量,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国内大型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陆续在新疆建厂,实现了新疆氨基酸、黄原胶、呈味核苷酸二钠等产品出口零的突破;二是该区出口食品添加剂高附加值产品比重逐渐提高,据统计,2014年高附加值食品添加剂出口货值占食品添加剂出口总金额的60%以上;三是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出口食品添加剂采取预检和企业分类管理,目前辖区三家大的出口食品添加剂企业,全部纳入一类企业管理,加快了食品添加剂企业的出口速度。
(来源:中国食品报)
去年,临安市在全国坚果食品行业中比重超过20%,临安市坚果产业实现产值约50亿元,拥有生产许可证的坚果食品加工企业267多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60多家,总加工生产能力3万多吨,销售市场覆盖全国近30个省市,欧美、中东、东南亚等地区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基本形成了以龙岗镇为核心区块的块状产业集聚区,以及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发展模式。
“在龙岗建立食品添加剂配送中心,是对打造全国坚果炒货食品城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也是推动炒货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临安市市场监管局在当地最大的炒货企业集散地龙岗镇建立一个食品添加剂配送中心——临安市龙冈食品添加剂配送中心。
据悉,目前,该中心经营食品添加剂已有51个品种,配送面达临安两昌地区食品企业70%以上,年销售额1200余万元,真正成了食品企业进货的主要渠道。
(来源:中国食品报)
番茄行业重点企业座谈会提出
3月10日,中国罐头工业协会和新疆罐协联合在乌鲁木齐召开番茄行业重点企业座谈会。
本次会议代表都提出了限制2015年的原料产量,努力控制600万吨原料,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使行业可以持续发展。
座谈会上,中罐协理事长梁仲康首先介绍了我国2014年番茄行业的发展概况和WPTC的最新信息。按照中罐协的统计,2014年产季加工番茄约636万吨。其中新疆加工番茄546万吨,甘肃、内蒙古合计加工90万吨。番茄酱出口信息,2014年,分装酱出口42.87万吨,同比下降2.9%;大桶酱出口43.97万吨,同比下降18.5%。大桶酱出口价格每吨从3月份的1250美元(均价)、4月份1110美元、9月份1070美元、12月992美元,价格一路走低。内销价格从去年初的每吨大约9000元,一路下滑到产季的每吨6000元。
梁仲康还介绍了国际番茄行业的信息,根据WPTC 2015年2月18日最新统计数据,2014年全球实际原料为3989.6万吨,2015年预测原料为4224万吨,比2014年的产量高5.9%。
(来源:中国食品报)
2014年1—12月,福建漳州出口食品添加剂272批、3258吨,货值3951.12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44.68%、50.0%和67.16%,创历史新高。
出口品种主要是卡拉胶和琼脂粉,其中卡拉胶出口2546.45万美元,增长77.34%;琼脂粉出口1349.60万美元,增长61.68%。此外,还有少量香料出口。
(来源:中国食品报)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3月3日消息,2015年度粮食实物标准样品审定会于2015年2月11日在天津召开。各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科研院校和标准样品制备单位40多位专家对大米、小麦粉加工精度、小麦硬度指数、稻谷整精米率和大米颜色黄度指数等22个实物标准样品进行了评审。与会专家听取了标准样品研制报告,进行了实物标准样品现场审评,最终21个实物标准样品通过审定,以此对粮食产品的分级进行统一规定。目前,这21项实物标准样品已由国家粮食局以行业标准形式(LS/T)正式发布。粮食实物标准样品行业标准内容详情见:http://www.cngrain.org/read.php?id=1084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计委3月2日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火麻仁》(DBS 45/015—2015)、《糙米鲜湿米粉》(DBS 45/017—2015)、《龟苓膏》(DBS 45/018—2015)、《干制动物性海产品》(DBS 45/019—2015)、《鲜湿米粉》(DBS 45/020—2015)、《干米粉》(DBS 45/021—2015)、《罗汉果饮料》(DBS 45/022—2015)。公告内容详情见:http://www.gxws.gov.cn/ggxx/gonggaogongshi/2015/0302/7391.html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3月3日据贵州省质监局网站消息,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绿宝石 绿茶》、《绿宝石绿茶加工技术规程》等27项标准为贵州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今年1月至2月,江苏宜兴食品添加剂出口再传喜讯,共出口23250吨、货值2320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3.81%和18.63%,成为下行压力下该市外贸为数不多的增长亮点。
根据宜兴检验检疫局提供的统计数据,柠檬酸及其钠盐等酸度调节剂出口的大幅度增长,成为食品添加剂出口形势喜人的最主要原因。
(来源:中国食品报)
澳新批准瑞鲍迪甙M作为甜味剂用于食品
据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消息,2月15日澳新食品标准局发布食品标准通知公告02-15,批准瑞鲍迪甙M(Rebaudioside M)作为甜味剂用于食品。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澳新批准一种天门冬酰胺酶作为加工助剂
据澳新食品标准局消息,2月27日澳新食品标准局发布食品标准通知公告03-15,修订澳新食品标准1.3.3,批准枯草芽孢杆菌生产的天门冬酰胺酶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助剂。
这种天门冬酰胺酶来自转基因枯草芽孢杆菌菌株。它可将天冬酰胺催化水解成天冬氨酸,因此可降低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丙烯酰胺。
该种酶由诺维信A/S生产,可用于生产谷物早餐、马铃薯类零食、马铃薯片还可用于咖啡豆的预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foodstandards.gov.au/code/applications/Documents/A1107-ExecSummary.pdf>
2015年2月26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发第0226第2号公告,修订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食安发第0124001号公告部分内容,对《食品中农残、饲料添加剂和兽药残留检验方法》中“LC/MS农业化学品多残留检测方法(牲畜和水产品)”等检测方法进行修订。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日本新食品标示法将于4月1日开始实行——
消费者厅举行说明会
2015年3月2号,日本消费者厅在东京举行说明会,就新食品标示基准和新机能性食品标示制度进行了说明,同时明确了今年4月1日开始将实施新食品标示法。
新食品标示法中营养成分标示从自愿变为强制,要进行标示的营养成分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钠要求用食盐当量标示。
新食品标示法实施之后,关于根据新制度进行标示,将设定过渡期。这个过渡期分别为加工食品和添加剂为5年,生鲜食品为1年6个月。
关于新机能性食品标示制度未明确其实施日期。
原文链接: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50303-00010003-agrinews-bus_all
(来源:食品伙伴网)
2015年3月3日,日本发布通报,批准柠檬酸三乙酯(Triethyl citrate)作为食品添加剂并制定其标准和规范,涉及所有食品。本修改案一经批准将公布于日本政府官方公报。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修订食品标准法规
据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消息,2月16日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发出通报,2014年食品安全及标准《食品产品标准及食品添加剂》和《包装和标签》修订法规已发布。《食品产品标准及食品添加剂》修订法规草案详细规定了不同食品内异麦芽酮糖、高纤维葡聚糖及花生四烯酸(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的使用限量;《包装及标签》修订法规草案规定了食品包装内有关异麦芽酮糖及膳食纤维(糊精)的标签声明要求。
原文链接:http://www.fssai.gov.in/Portals/0/Pdf/Draft_Notification_Gluten.pdf
加拿大拟批准一种羧肽酶用于部分乳品与肉品
据加拿大卫生部消息,3月4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通报,拟批准黑曲霉PEG-1产羧肽酶作为食品酶制剂用于含乳调味品、马斯卡彭奶酪以及某些标准化的奶酪和肉类等食品中,征求意见稿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17日。
(来源:食品伙伴网 )
加拿大批准抗坏血酸作为果蔬罐头防腐剂
据世卫组织消息,2月23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通报,批准抗坏血酸作为各种水果罐头及蔬菜罐头防腐剂,已于2015年2月19日生效。
目前加拿大批准抗坏血酸作为防腐剂用于部分罐头食品,这包括苹果罐头与桃罐头等。本次经过相应风险评估,加拿大卫生部认为抗坏血酸可作为防腐剂用于果蔬罐头。
WTO文件下载: 15_0884_00_e.pdf
(来源:食品伙伴网)
自2015年3月25日起,欧盟委员会公布实施的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和制品10/2011号法规,将于今年3月25日正式实施。这是10/2011号法规自2011年取代欧盟塑料指令2002/72/EC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订。
该新法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新增了两种可用于制造食品接触材料的单体;明确了双氰胺单体的特定迁移限量为每千克60毫克;将原有物质1,3-苯基二甲胺的限制,由单独迁移限制改变为与新增物质间苯二甲基异氰酸酯共同限制,特定迁移总量为每千克0.05毫克;对限制说明等进行了更新。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欧盟拟批准赤藓糖醇用于非酒精饮料
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3月5日欧盟食品安全局就拟扩大食品添加剂赤藓糖醇(E 968)的使用范围发布意见。
2003年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认为赤藓糖醇用于食品安全。然而出于安全考虑,欧盟尚未批准其用于饮料。本次经过相关评估,欧盟食品安全局专家组认为,按照1.6 % (16 g/L)的最大限量用于非酒精饮料无安全隐患。
(来源:食品伙伴网 )
欧盟就一种田紫草油作为新型食品配料发布意见
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应欧委会的要求,2月25日欧盟食品安全局专家组就田紫草油作为新型食品配料发布意见。
这种油料富含亚麻酸、亚麻油酸,亚油酸,可用于乳制品、早餐谷物、食品补充剂中。专家组对这种油料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估。经过评估,专家组认为,按照提议的使用范围与使用量将田紫草油用于食品是安全的。
(来源:食品伙伴网)
欧盟否决三项与儿童健康发育有关健康声称
据欧盟网站消息,3月9日欧盟发布(EU)2015/391委员会条例,否决三项与儿童健康发育有关的健康声称。
这包括β-棕榈酸盐(Beta-palmitate)有助排便、胆碱有助三岁以下婴幼儿大脑发育、复合碳水化合物有助饱感。
本法规自发布之日第20日起生效。
(来源:食品伙伴网)
2015年1月9日,韩国发布食品标准规范修订案。修订内容包括:
1. 扩大食品加工用深海水的使用范围。准许食品生产采用深海水、浓缩深海水、富含矿物质去盐深海水及富含矿物质深海水。
2. 制定和修改食品内杀虫剂及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制定flupyradifurone、种菌唑(Ipconazole)及双唑草腈(Pyraclonil)的最大残留限量,并将其它杀虫剂的标靶农产品范围扩大到39种;制定大豆芽内6-BA(6-苄氨基蝶呤6-Benzylaminopurine),苄基腺嘌呤(Benzyladenine)最大残留限量;制定罗红霉素(Roxithromycin)等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3. 将芫荽子从一般食品用中草药及医药名单中删除。将异叶马兜铃茎(AristolochiamanshuriensisKomarov)、美洲商陆(PhytolaccaamericanaL.)、紫锥花(Echinaceapurpurea)及我恨籽(ArchidendronjiringaNielson)添加到“非食品用原料”名单。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据韩国食药厅(KFDA)网站2015年1月27日消息,韩国国会正式通过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提案(下称《特别法》),并将于2016年初正式实施。在中韩两国自由贸易协定(FTA)结束实质性谈判背景下,该法案的潜在影响亟待关注。《特别法》将目前韩国《食品卫生法》、《健康机能食品相关法律》、《畜产品加工处理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等涉及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的法令进行了整合,以提高法律管理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对进口食品的管理更加严格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韩国部分修订《食品添加剂规格基准》
2月24日韩国KFDA发布食品药品安全处公告第2015-5号,对《食品添加剂规格基准》进行了部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添加剂中取消了认为有安全隐患的合成着香剂2,5-二甲基-3-乙酰基噻吩(3-acetyl-2,5-dimethylthiophene)。
2.富马酸亚铁,焦糖着色剂和酵母提取物纯度实验中追加了汞项(要求3.ppm以下),并进一步明确了焦糖着色剂、酵母、硅酸镁、淀粉的定义。
3.规定了焦亚硫酸钠类(焦亚硫酸钠、焦亚硫酸钾、无水亚硫酸、酸性亚硫酸钠、亚硫酸钠、连二亚硫酸钠)对干燥椰子的使用量(0.20g/kg)。
4.氢的使用对象中追加了饮料类。
5.修订了器具等的杀菌消毒剂的规格基准,要求适用于器具的杀菌消毒剂必须含有能起到杀菌消毒作用的有效成分,并符合各品种的成分规格基准。
原文链接:<http://www.mfds.go.kr/index.do?mid=686&seq=892>
台湾地区修订食品中甜味剂的使用范围及限量
014年12月2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4558号令,修订“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第二条附表一,如下: 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第二条附表一 第(十一)之一类 甜味剂
编号 |
品名 |
使用食品范围及限量 |
使用限制 |
001 |
D-山梨醇 D-Sorbitol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1. 限于食品制造或加工必须时使用。 2. 婴儿食品不得使用。 |
002 |
D-山梨醇液70% D-Sorbitol Solution 70%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1. 限于食品制造或加工必须时使用。 2. 婴儿食品不得使用。 |
003 |
D-木糖醇 D-Xylitol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1. 限于食品制造或加工必须时使用。 2. 婴儿食品不得使用。 |
004 |
甘草素 Glycyrrhizin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不得使用于代糖锭剂及粉末。 |
005 |
甘草酸钠 Trisodium Glycyrrhizinate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不得使用于代糖锭剂及粉末。 |
006 |
D-甘露醇 D-Mannitol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1. 限于食品制造或加工必须时使用。 2. 婴儿食品不得使用。 |
007 |
糖精 Saccharin |
1. 本品可使用于瓜子、蜜饯及梅粉;用量以Saccharin计为2.0g/kg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碳酸饮料;用量以Saccharin计为0.2g/kg以下。 3. 本品可使用于代糖锭剂及粉末。 4. 本品可使用于特殊营养食品。 5. 本品可使用于胶囊状、锭状食品;用量以Saccharin计为1.2g/kg以下。 6. 本品可使用于液态膳食补充品,用量以Saccharin计为0.08g/L以下。 |
使用于特殊营养食品时,必须事先获得中央主管机关之核准。 |
008 |
糖精钠盐 Sodium Saccharin |
1. 本品可使用于瓜子、蜜饯及梅粉;用量以Saccharin计为2.0g/kg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碳酸饮料;用量以Saccharin计为0.2g/kg以下。 3. 本品可使用于代糖锭剂及粉末。 4. 本品可使用于特殊营养食品。 5. 本品可使用于胶囊状、锭状食品;用量以Saccharin计为1.2g/kg以下。 6. 本品可使用于液态膳食补充品,用量以Saccharin计为0.08g/L以下。 |
使用于特殊营养食品时,必须事先获得中央主管机关之核准。 |
009 |
环己基(代)磺酰胺酸钠Sodium Cyclamate |
1. 本品可使用于瓜子、蜜饯及梅粉;用量以Cyclamate计为1.0g/kg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碳酸饮料;用量以Cyclamate计为0.2g/kg以下。 3. 本品可使用于代糖锭剂及粉末。 4. 本品可使用于特殊营养食品。 5. 本品可使用于胶囊状、锭状食品;用量以Cyclamate计为1.25g/kg以下。 6. 本品可使用于液态膳食补充品,用量以Cyclamate计为0.4g/L以下。 |
使用于特殊营养食品时,必须事先获得中央主管机关之核准。 |
010 |
环己基(代)磺酰胺酸钙Calcium Cyclamate |
1. 本品可使用于瓜子、蜜饯及梅粉;用量以Cyclamate计为1.0g/kg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碳酸饮料;用量以Cyclamate计为0.2g/kg以下。 3. 本品可使用于代糖锭剂及粉末。 4. 本品可使用于特殊营养食品。 5. 本品可使用于胶囊状、锭状食品;用量以Cyclamate计为1.25g/kg以下。 6. 本品可使用于液态膳食补充品,用量以Cyclamate计为0.4g/L以下。 |
使用于特殊营养食品时,必须事先获得中央主管机关之核准。 |
011 |
阿斯巴甜 Aspartame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限于食品制造或加工必须时使用。 |
012 |
甜菊醣苷 Steviol Glycoside |
1. 本品可使用于瓜子、蜜饯及梅粉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2. 本品可使用于代糖锭剂及其粉末。 3. 本品可使用于特殊营养食品。 4. 本品可使用于豆品及乳品饮料、发酵乳及其制品、冰淇淋、糕饼、口香糖、糖果、点心零食及榖类早餐,用量为0.05%以下。 5. 本品可使用于饮料、酱油、调味酱及腌制蔬菜,用量为0.1%以下。 |
使用于特殊营养食品时,必须事先获得中央主管机关之核准。 |
013 |
甘草萃 Licorice Extracts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不得使用于代糖锭剂及粉末。 |
014 |
醋磺内酯钾 Acesulfame Potassium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1. 使用于特殊营养食品时,必须事先获得中央主管机关之核准。 2. 生鲜禽畜肉类不得使用。 |
015 |
甘草酸铵 Ammoniated Glycyrrhizin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不得使用于代糖锭剂及粉末。 |
016 |
甘草酸一铵 Monoammonium Glycyrrhizinate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不得使用于代糖锭剂及粉末。 |
017 |
麦芽糖醇 Maltitol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1. 限于食品制造或加工必须时使用。 2. 婴儿食品不得使用。 |
018 |
麦芽糖醇糖浆(氢化葡萄糖浆) Maltitol Syrup (Hydrogenated Glucose Syrup)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1. 限于食品制造或加工必须时使用。 2. 婴儿食品不得使用。 |
019 |
异麦芽酮糖醇(巴糖醇)Isomalt (Hydrogenated Palatinose)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1. 限于食品制造或加工必须时使用。 2. 婴儿食品不得使用。 |
020 |
乳糖醇 Lactitol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1. 限于食品制造或加工必须时使用。 2. 婴儿食品不得使用。 |
021 |
单尿甘酸甘草酸 Monoglucuronyl Glycyrrhetic Acid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不得使用于代糖锭剂及粉末。 |
022 |
索马甜 Thaumatin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限于食品制造或加工必须时使用。 |
023 |
赤藻糖醇 Erythritol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
024 |
蔗糖素 Sucralose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使用于特殊营养食品时,必须事先获得中央主管机关之核准。 |
025 |
纽甜 Neotame |
本品可于各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
使用于特殊营养食品时,必须事先获得中央主管机关之核准。 |
备注:1. 本表为正面表列,非表列的食品品项,不得使用该食品添加物。
2. 同一食品依表列使用范围规定混合使用甜味剂时,每一种甜味剂的使用量除以其用量标准所得的数值(即使用量/用量标准)总和不得大于1。
(来源:中国食品科技网)
2015年3月9日,中国台北向WTO提交编号为G/SPS/N/TPKM/351的通报,称将修改食品添加剂磷酸氢钙(磷酸二钙)、磷酸三钙和硫酸钙的规格、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通报给出60天评议期,未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美国Solazyme日前宣布该公司向美国FDA递交的全海藻蛋白获GRAS(一般认为安全食品用物质)认证,可作为一种食品成分用于食品和饮料产品。该公司表示,这将使海藻蛋白更广泛地用于多种食品特别是素食的开发。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协会工作
省内行业动态
协会召开在昌部分企业关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学习座谈会
3月26日,协会在小兰工业园江西味元食品有限公司内召开了将于5月24日开始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学习座谈会。味元、泰康、穗洪、新华、义和、真味源、田园等企业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了会议。省疾控中心标准办主任王杉应邀出席了会议。
协会秘书处首先介绍了GB2760-2014版本与原GB2760-2011版本所作的改动内容,这些变化对我们生产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变化,提醒当前企业应着手做好新旧标准切换梳理事项.如标签标识等方面,要改、要变的要立即着手进行,来不得半点马虎大意。
与会人员就《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即将实施,新旧标准在交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自畅谈了看法与认识,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同时企业也反应了目前一些各自在生产经营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
会议还就一些小微企业未来的发展与如何做大做强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认真的交流。希望能通过一定的形式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合作,抱团取暖。
江西省专项整治婴幼儿配方谷粉
3月23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我省开展婴幼儿配方谷粉专项整治工作,把婴幼儿配方谷粉作为今年食品监管和整治的重点品种。今年以来,我省已两次对部分婴幼儿配方谷粉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发现的17家问题企业全部被责令整改,对问题企业形成高压态势,有效强化了专项整治工作效果。
我省目前共有63家幼儿配方谷粉生产企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在深入研究婴幼儿配方谷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西省婴幼儿配方谷粉生产许可条件细化和补充要求(试行)》,进一步提高生产许可准入门槛。对申报许可的婴幼儿配方谷粉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现场审查。对不能持续保持获证条件的企业严格实行注销、撤销等市场退出机制。根据国家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该局在食品生产环节年度监督抽检计划的基础上,将大幅度增加对流通环节本省生产的婴幼儿配方谷粉的监督抽检批次
(来源:江西日报)
日前从江西省卫计委获悉,江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点覆盖了全省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基本掌握了江西省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状况及趋势。
据了解,江西省以各级疾控机构和104家公立医院为骨干,建立了全省所有县(市、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2014年,以粮食、蔬菜、肉、乳、婴幼儿食品和非法添加物等为重点,对20大类34000多份食品中各种有害因素、环境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和禁用药物、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和包装材料迁移物等指标进行了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常规及专项监测,收集食源性疾病病例1.2万多份,采集检验腹泻病人病原学样本5800份,实现了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全覆盖。
监测结果显示,2014年江西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特别是猪肉、酒等安全状况良好,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超标率逐年下降。并计划2015年将对24大类食品的100余项指标进行监测,同时选择米粉、豆芽和豆制品3个品种继续开展地方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蔬菜、茶叶、粮食和家畜家禽肉4类食品开展放射性元素监测。
( 来源:中国食品报)
企业动态
江西省德兴市百勤异VC钠有限公司
举办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学习
为规范本公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2015年4月初,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参与了标准化部组织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专题学习。内容如下:
1.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2.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3.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4.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5.企业加工产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6.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7.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8.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包括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如: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9.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0.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12.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13.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通过学习公司全体管理人员一致认为质量安全是企业的生命,应从整体上把握质量管理的共性,更好地学习和应用先进、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意识和水平。我们认为,保证产品质量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也是对广大消费者认真负责的重要表现,既有助于提高企业形象,树立良好的品牌,也为营造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安全氛围奠定良好坚实的基础。
南昌市泰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GABA果饮即将上市
公司研发生产的集超轻水以及添加了γ-氨基丁酸(简称GABA)、玛卡提取物、山药提取物、虾青素、胶原寡肽(来源于深海鱼类)等几种对人体有益的物质元素融为一体的一款高档保健饮品。其中:
γ-氨基丁酸(简称GABA)是一种天然存在的非蛋白质氨基酸,是哺乳动物中枢神经系统中重要的抑制性神经传达物质。能够降低神经元活性,防止神经细胞过热,因而具有安神和抗抑郁作用,被称作“大脑的天然镇静剂”;
玛卡提取物 玛卡,一种生长在南美洲秘鲁安地斯山区的植物。玛卡提取物含较高量的铁,蛋白质、氨基酸、矿物质锌、牛磺酸等成分,能明显对抗疲劳,增强肌肉耐力,抵抗运动性疲劳,帮助坚固免疫系统,提升机体抗病力,对抗疲劳,增强精力、体力,改善贫血症状。
山药提取物 山药的根状茎具有活血化瘀,行气止痛的功效,现代药理研究表明其根状茎还具有扩张冠脉血管、改善心肌缺血作用,同时具有补脾养胃,生津益肺,补肾涩精。用于脾虚食少,久泻不止,肺虚喘咳,肾虚遗精,带下,尿频,虚热消渴。山药提取物薯蓣皂素具有美容,增加激素分泌,调节人体平衡功效,为不可多得的高级化妆品营养品添加剂,被医药界称为“药用黄金”。
虾青素是从河螯虾外壳、牡蛎和鲑鱼中发现的一种红色类胡萝卜素。虾青素能够通过提高高密度脂蛋白,降低低密度脂蛋白,预防体内低密度脂蛋白氧化的功效来预防动脉硬化、冠心病和缺血性脑损伤等心脑血管疾病;对中枢系统和大脑起到保护的作用,并具有抗炎抗过敏,缓解运动疲劳,增强免疫力等功效。
胶原寡肽(来源于深海鱼类) 胶原是细胞外最重要的水不溶性纤维蛋白,是构成细胞外基质的骨架,给细胞提供抗张力和弹性,并在细胞的迁移和发育中起作用。
绿藤(上海)食品研发中心
近日在上海举行的“降苦剂应用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表示,我国采用高科技研发的降苦剂是世界首创,在国内外食品、药品行业的用量和应用范围扩大。应用降苦剂,不仅可降低过苦食品的苦涩度,还可降低食品生产流程(针对有苦味的食品、药品)、促进食品开发。
为探讨食品苦味问题的解决方案,抚州市绿藤食品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在上海组建了“绿藤(上海)食品研发中心”。与国内大专院校的多名教授共同开展研发“降苦剂”在食品、药品上的应用课题。在应用研讨会上得到了与会专家的认可。
我国食品添加剂落后于欧美国家,很多精细科技先进的产品完全依赖进口,价格很高,应用规模很大。绿藤食品科技2009年开始着手研发降苦剂,现已进入申报阶段。抚州市绿藤食品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在国内外率先取得降苦剂的开发生产资质,将合法生产降苦剂,告别了我国高精科技产品无法生产靠进口高价分销的历史,为我国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添砖加瓦、真正做出安全健康的高端产品。
江西南科食品有限公司
伴随着春天的脚步,第十九届中国国际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展览会FIC 2015于2015年4月1日在上海拉开帷幕。我公司已经连续参展数年,今年的展位无论是形象设计,还是产品展示以及样品陈列方式等都进行了有益地尝试和大胆地创新,具有良好的视觉以及观赏效果,深深滴吸引了参观客商的眼球,非常好地展示了南科公司“安全、高效、应用倡导者”的企业形象。
为了开好本届展会,我公司做出了周密部署和精心准备,此次展会由营销公司总经理亲自带队,派出精兵强将包括生产经理、研发经理以及整个销售团队参展。公司国内外的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终端用户纷纷来到我们的展位,大家都表示出了浓厚的兴趣,表达了进一步加强合作的愿望。展位也吸引了大批国内外专业客商以及知名公司前来接洽和咨询,来到公司展位的新老客户涵盖了食品添加剂、医药中间体、饲料添加剂、调味类食品等业务领域。此次展会强有力地展示了我公司的研发和营销实力,极大地提升了公司在业内的知名度,达到了展示和宣传公司形象、产业布局、发展战略、品控管理等多方面的目的。
江西味元食品有限公司
第十九届中国国际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展览会 (简称“FIC2015”)于
本次展会,味元食品参展团队全方位的为行业内的生产厂家、经销商、食品企业及相关专业人士提供了一个友好交流、交易的聚合平台,展示了最新最前沿的技术成果;同时,我们也以实际的经验和案例与新老客户进行分享,与广大客户沟通交流,共商美味事业,取得显著效果。
展会结束后,我们对展会的效果进行了全方面的分析和交流,把展会的后期效果延续下去。根据目前的市场形势及本次展会的实际情况,公司重新部署了下一阶段的发展计划、营销方案及产品结构,借着展会的这股激情与势头,为提前实现公司全年目标努力拼搏。
d-阿洛酮糖是近年发现的一种具有特殊保健功能的新型功能性单糖,其甜度相当于蔗糖70%,具有高溶解度、极低的热量值和低血糖反应,可作为食品中蔗糖理想的替代品。2011年8月,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确定d-阿洛酮糖为普遍公认安全食品(gras),并可作为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组成成分,在膳食、保健、医药等领域拥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孙媛霞研究员带领的功能糖与天然活性物质研究组建立了双酶共表达体系制备富含稀少糖的高果糖浆。研究开发新型的“健康糖”,将高果糖浆中的葡萄糖、果糖利用酶法异构,转化生成一种零卡路里并且能够改善肠道菌群、降低血糖、抗龋齿的甜味剂—d-阿洛酮糖,对改善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该研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项目的支持,相关研究成果已经发表在enzymeandmicrobialtechnology。
(来源:中国科学院网)
酶解法制备花青素紫薯附加值提高5倍
不久前,湖北工业大学的万端极教授发明了一种酶解法制备花青素新工艺,已申请国家专利。已与湖北一家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兴建国内首条酶解法制备紫薯花青素以及紫薯系列产品的生产线。
该工艺经生物酶降解技术、生物酶脱苦技术、膜分离脱水技术等方式提取紫薯青花素,其他的废料进行深加工,可以开发紫薯系列产品,整个生产过程不产生废水和废渣、废气排放。该工艺可以提高紫薯附加值5倍以上。
(来源:中国食品报)
投资3.8亿元,年产10000吨结晶果糖生产线在湛江市徐闻曲界镇建成。该生产红采用国际最新食品生物工艺技术精制结晶果糖及其功能糖产品试产成功。
现在,全世界已有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果葡糖浆工业,总产量已超过1800万吨。而结晶果糖的生产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高,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能够生产。
该项目分两期工程进行,项目一期工程投资3.8亿元,年产结晶果糖10000万吨, 二期工程计划投资10.8亿元,建设第二条年产30000吨结晶果糖生产线。首期工程投产后,年产结晶果糖10000万吨,高果糖浆35000吨,年销售收入3.25亿元,一年可缴税金超过2000万元,定于2014年12月底正式投产。
(来源:湛江日报)
2015几种健康配料市场预测
◇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
从世界市场看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是一个成熟品种,其作用主要是改善骨关节健康,仅在美国年销售额就稳定在8亿美元以上。中国目前获批的产品众多但认知率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获批功能多为增加骨密度,约束了企业宣传其具有改善关节健康的作用。含有氨基葡萄糖的产品获批72个,含有硫酸软骨素产品54个。
◇胶原蛋白
从世界流行趋势看胶原蛋白是成熟市场,其改善皮肤健康的作用有充分的科学研究支撑,在国内由于2013年媒体的误伤导致市场大幅滑坡。经过2014年的持续恢复,2015年胶原蛋白市场将会快速回升。
◇辅酶Q10
辅酶Ql0在国外是一个成熟的品种,在美国保持了每年7%的连续高速增长,年销售额超过5亿美元,其目前在国内市场处在开发早期,市场竞争尚不充分,消费口碑良好,产品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新批准含有辅酶Ql0的产品25个,
◇浓缩鱼油
鱼油(鱼油n-3)是全球范围内的成熟品种,在我国保健品市场也是第一大品类.年销售额超过200亿人民币。近年来鱼油精制技术不断创新,浓缩鱼油( DHA/EPA≥50%)在欧美被广泛应用,其主要优势在于减少了服用者饱和脂肪酸的摄入量。2014年鱼油产品获批数量为26个。
◇越橘提取物
移动互联时代用眼严重过度,眼保健意识和消费需求与日俱增。越橘提取物富含花青素等营养物质,作为保护视力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深受消费者喜爱,越橘及其提取物获批产品共18个,其中抗氧化功能1个,其余均为缓解视疲劳。
(来源: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快报)
江苏江阴口岸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
日前从江阴检验检疫局获悉,近日,江阴某食品公司进口的首批复配乳化剂和谷氨酸钠经检验合格,在苏南国际集装箱码头顺利通关,这是江阴口岸首次成功进口食品添加剂。
该批食品添加剂共分为5个标准集装箱运载,其中,复配乳化剂产自澳大利亚,共计18吨,价值6万美元;谷氨酸钠产自越南,共计40吨,价值6.6万美元,两种产品除部分用于出售外,大部分作为企业生产原料。
谷氨酸钠是味精的主要成分,属于自然形成的最丰富的非必需氨基酸之一,主要作为增味剂进行销售和使用。复配乳化剂是一种能使互不相溶的油和水形成稳定乳浊液的食品添加剂,具有改善风味、口味、提高质量的作用。
据介绍,该企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过去一直从上海口岸入境,由于距离生产地较远,仓储费用和物流成本较高,多次物流中转也使得外包装易出现破损,影响产品使用。去年,企业向江阴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有意向从江阴口岸直接进口。江阴检验检疫部门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开检策划,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第一时间取样查验,并根据要求对进口食品备案、标签审核、成品检验等层层把关,加强全过程监管。此外,由于原料从江阴口岸入境后,可直接存放在经考核备案的企业仓库内,不仅节约了大量时间,物流仓储费用也节省了15%以上,极大地方便了企业。
得益于便捷的通关服务,今年,该企业将进一步丰富进口添加剂种类,近期将首次从印度尼西亚等国进口可得然胶。同时,扩大进口多种食品添加剂规模,预计每年进口谷氨酸钠约220吨,复配乳化剂约60吨。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网)
陕西为食品添加剂立“规”
餐厅使用添加剂要到辖区食药监部门备案
滥用食品添加剂危害严重,省食药监局日前出台《陕西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实行备案制,使用者应到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明确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名称、作用及使用量,加工食品名称。
餐厅等使用者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者进货查验记录》,依据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假、掺杂、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如实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者使用记录》;食品销售者不得在食品销售过程中再次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
餐饮单位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网)
甜菜碱可作为食品直接浸渍冻结液
日前,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发明的“一种食品直接浸渍冻结用的冻结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该发明公开了一种食品直接浸渍冻结用的冻结液,该冻结液完全采用对人体健康无害的物质。采用甜菜碱为冻结液的主原料为本领域首创,甜菜碱是现有惯用的食品添加剂,在该发明中用作食品直接浸渍冻结的冻结液具有冻结速率快、低能耗、冻结均匀、安全无毒无害、性能稳定的特点。该发明既解决了冻结液的食用安全问题,又扩展了甜菜碱的应用范围。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网)
(来源:中国食品报)
作为应用范围最广的益生元之一,低聚果糖由于结构的复杂性,一直缺乏全球统一的检测方法,制约着产品的推广和应用。这一局面有望被改变。2015年春季FIC展期间,中国益生元行业的领军企业——量子高科,正式对外发布六项低聚果糖国家标准样品,这也是低聚果糖标准样品在全球范围内一次性发布最多的一次。作为检测的核心关键参照物,低聚果糖在食品中含量检测的世界性难题将迎刃而解。
(来源:中国食品报)
2015年3月5日,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就修订番茄等中嘧菌胺(Mepanipyrim)的最大残留限量(MRL)发布意见。具体修订信息如下:
商品种类 |
现行MRL(mg/kg) |
建议MRL(mg/kg) |
草莓 |
1.5 |
3 |
番茄 |
0.8 |
1.5 |
茄子 |
0.8 |
1.5 |
黄瓜 |
0.01 |
0.5 |
2015年3月4日,欧盟向WTO提交了编号为G/SPS/N/EU/121的通报,通报称欧盟将修订1881/2006/EC法规《部分污染物在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修订部分食品中铅的最高残留限量,新法规将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3月5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官方网站公布了对牛奶中药物残留β-内酰胺药物(青霉素,氨苄青霉素,阿莫西林,氯唑西林,头孢匹林,头孢噻呋)的调查结果,在涉及近2000家奶牛养殖场的药物残留牛奶中的测试,99%以上的样本都是合格的。尽管调查发现有少数药物残留存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也打算采取措施,以确保牛奶的安全。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2015年2月3日,加拿大卫生部食品司完成了部分食品添加剂提案的详细安全评估,涉及批准用抗坏血酸作为各种罐装水果及蔬菜产品内防腐剂的要求。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2015年2月20日,加拿大卫生部修订了乳化剂、胶凝剂、稳定剂或稠化剂许可名单,准许儿童配方食品按0.3%的标准使用卵磷脂。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3月3日发布第1031304757号公告,制定《包装食品营养宣称应遵行事项》,全文包括制定依据、营养宣称的定义及标示方法等共8条内容。同时废止《市售包装食品营养宣称规范》。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2015年3月2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0262号公告,加强对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加工助剂管理,并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加工助剂卫生标准》订定草案,共计六条,该标准自发布之日实施。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澳大利亚开发出高直链抗性玉米淀粉
最近,澳洲开发出经天然育种而成的富含抗分解淀粉及膳食纤维高的高直链玉米淀粉。该淀粉含直链淀粉约55%~65%,有不同于一般淀粉的特异性,其成膜性及抗分解、高膳食纤维的特性,可提高烘焙产品的酥脆性,减少吸油性,目前已被应用于杀菌食品、生物可分解的聚合物胶膜、面包、早餐谷类食品、饼干、挤压食品、休闲食品等。
抗性淀粉是利用含高直链淀粉的玉米淀粉经由部分水解及特定条件控制老化作用制成的不溶性淀粉结晶。抗性淀粉经肠道内菌丛发酵后产生短链脂肪酸、丁酸等,丁酸能抑制癌细胞生长。抗性淀粉分子量小,持水性低,是食用纤维及加工食品的理想材料。据最新研究显示,抗性淀粉具有降低血糖、降血脂、降胆固醇、改善糖尿病症状,缩短粪便在消化道内停留时间、增加排便、降低粪便pH值,降低二级胆汁酸等生理活性。
(来源::糖酒快讯)
美通社2015年3月20日消息,英国零售商协会(以下简称BRC)食品安全标准于2015年1月份迎来一次重大的变革。根据BRC官网的消息,第七版食品安全标准将于7月份开始正式实施。与现行的版本相比,新版本在可追溯性、真实性、高风险/高关注、审核模式等方面有较大变化。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企业论坛
上海枫晴化工有限公司 张鹏
近年来,随着中国食品产业的蓬勃发展,食品添加剂和配料产业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势头。2014年,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主要品种的总产量达947万吨,同比增长7%左右;销售额约935亿元,同比增长7.5%左右;出口约37亿美元,同比增长约2.8%。
30多年来,我国食品工业始终以超过全国GDP增长速度的速度增长,从产品质量到花色品种上也有极大的丰富和提高。 “没有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和源泉”已成人们的共识。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劳动力成本上升,环保压力加大,土地、能源等生产要素价格的持续上涨,加上层出不穷的国际贸易保护和贸易壁垒政策,对蓬勃发展的中国食品添加剂行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我国的食品添加剂行业普遍存在企业规模小、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恶性价格竞争等普遍问题。针对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上海枫晴化工有限公司在近10年的海外市场经营过程中,努力尝试按照5P+1I+1B的思路,探索国际市场的开发,取得了一些小的成绩,与各位分享,欢迎指正交流。
作为中国食品添加剂企业要如何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营销学中的5P(PRODUCT、PRICE、PLACE、PROMOTION、PEOPLE)理论对我们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针对海外市场,要求我们的产品具备产品品质国际化。
1、PRODUCT产品。品质是品牌的物质载体,更是企业生存的根本。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前提是产品质量水平的国际化,而质量水平的国际化,需要使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认证、产品检测水平三个方面均达到国际标准。因此,要实现产品品质国际化,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方面,要致力于产品认证及质量保证体系的国际化。欧美国家的市场是全球最为苛刻的市场,对于产品质量要求的标准高,且认证极为严格。同时,贸易壁垒和技术壁垒也非常高,(直接导致我国食品添加剂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进一步提高。)因此,只有狠抓产品质量,并使产品通过世界上相关权威机构的质量标准认证,才能使企业更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另外,在关键技术领域,与国际先进科技水平保持同步,有助于提高产品的技术竞争力。
另一方面应致力于检测水平的国际化。在质量监测方面,需加大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的检测水平,从而确保企业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中国食品添加剂行业起步较晚,但经过近几年的发展,还是有一批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据领导地位,如味精、柠檬酸、山梨酸钾、苯甲酸钠、山梨醇、木糖醇、糖精、异维C钠、甜蜜素、维生素C、赖氨酸、牛磺酸等。但一个产品一旦出现有利可赚,就会有一大批跟随者加入竞争,最终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产品产能过剩、产品质量问题及恶性价格竞争,从而将整个行业的利润水平及竞争优势降低。
近年来随着政府对环保的关注,一些对环境污染较大的厂家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甚至付出巨大经济代价。因此企业在选择产品时,要加大环保力度,响应国家“低碳环保”政策的号召,注重环境体系和质量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认证,这样才是持续、永久的。
2. PRICE价格。针对主要诉求为实用性和功能性的食品添加产品,价格永远是客户最敏感的,也是非常有效的营销工具。如何保持有竞争力的产品?这是每个企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3.PLACE渠道。可以理解为销售渠道,也可以理解为获取客户的渠道。开拓国际市场,首先最重要的是找到你的目标客户,只有目标清楚了,才能根据目标制定作战方案。
以往大家出口寻找客户,更多的途径是展会加B2B平台。新形式下外贸销售要积极拓宽推广渠道,如Google关键词推广,优化网站建设,重视小语种推广。
当企业的知名度得到广泛认同时,客户会自己找到你。因此企业在自主寻找客户同时,也要重视打造企业品牌,形成品牌效应。如何建立企业品牌,一方面通过参加行业内知名度大,影响力大的展会如FIC、FIE、GULFOOD等,通过展会将企业的品牌传递到目标市场直至客户。另一方面要在重点区域市场培育一两个优质客户,从而做到以点到面的效果。同时,与国内有一定规模,拥有专业出口营销团队的专业贸易公司合作也未尝不是一个借船出海的选择。
另外,在海外建立自己的国际销售公司,与国际客户建立直接的联系,有助于企业更准确地把握市场脉搏,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而对于中、小客户,则可以采取“战略合作伙伴”的模式,使企业的营销渠道更加多样化、透明化。
4. PROMOTION促销。受食品添加剂产品本身为工业原料特点限制,大部分食品添加剂产品本身很难讲出很多故事,因此大部分公司现行的销售方案十分单一。我们要善于根据客户特点,制定不同的促销方案,比如新品促销,捆绑销售,买送结合等。这样才能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粘性。枫晴化工在实际经营中经常会针对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市场、不同的客户做区别的的营销组合。
5. PEOPLE人才。老生常谈的话题,毫无疑问,人是经营活动的主体,人才是成功的最关键因素。我个人的理解这里的PEOPLE更应该定义为团队。具体到经营上,就是要建立一支专业的、稳定的、熟悉企业产品的外销团队。
除了以上5P,我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我总结了还需要尽量做到1 I+1 B,具体来说就是:
INFORMATION信息化:信息化是企业通过IT技术的部署来提高企业的生产运营效率,降低运营风险,降低经营成本,从而增加企业获利和持续经营的能力。毫不夸张地说,信息化水平就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直接体现。具体到外贸业务上,就是要建立CRM+ERP系统,精细化管理客户资源。
BRANDING品牌化:打造自主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当今世界的信息化、全球化形势,要求企业创建有自己特色的企业品牌,只有一些不断创建和发展自己品牌的企业,才能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食品添加剂产品本身讲不出太多的故事,但是未来的世界一定是品牌化的社会。食品添加剂企业完全可以在企业品牌建设上多做些文章,增加企业品牌(不一定是产品本身)的影响力和美誉度,这样也可以将企业品牌的美誉度部分转化为客户的忠诚度和产品的定价溢价。对于打算在行业内长远发展的企业来说,定期参加海外展会不失为打造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有效途径。
展会宣传是拓宽营销网络、提升企业知名度的重要手段。在同行云集的展厅中,一个企业的展台形象能够最直观地展示出该企业的企业形象和企业文化。因此,企业不仅在国内展会上要很好地展示企业形象,在国际展会上更要对展台实施特别搭建和布置,从而更好地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布置有自己特色的展台,不仅可以很好地为客户与自己企业的销售、技术人员提供零距离沟通的平台,且有利于客户更加生动、深入地了解企业及其产品。普通消费者乃至部分行业人士对一些国际科技前沿的新产品不甚了解,我国食品添加剂企业可通过专业的产品介绍人员、一系列产品宣传册、专业杂志广告以及学术报告等途径,进行深入宣传。
以上5P+1I+1B是上海枫晴化工在过去近10年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海外营销工作中做的一些初步的尝试和一些浅见,非常欢迎省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同行一起多多交流,抱团取暖,共同将江西省的优秀食品添加剂产品营销到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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