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律法规信息】
关于批准L-蛋氨酰甘氨酸盐酸盐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及3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的公告
2014年 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准L-蛋氨酰基甘氨酸盐酸盐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维生素A、维生素B1和膨润土等3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3月12日
附件1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L-蛋氨酰基甘氨酸盐酸盐
英文名称:L-Methionylglycine﹒HCl
功能:食品用香料
(一)质量规格要求
1.生产工艺
由蛋氨酸和甘氨酸缩合,结晶,干燥制得的食品用香料L-蛋氨酰基甘氨酸盐酸盐。
2.技术要求
2.1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
检验方法 |
色泽 |
白色至苍白色 |
将试样置于一洁净白纸上,用目测法观察。 |
外观 |
粉末 |
|
香气、香味 |
带有奶酪气息的咸的肉味 |
GB/T 14454.2 |
2.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检验方法 |
|
含量,w /% |
≥ |
98 |
GB/T 27579 |
|
|
|
|
附件2
维生素A等3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表1 2种扩大使用范围的营养强化剂
|
名称 |
功能 |
食品分类号 |
食品名称 |
最大使用量 |
备注 |
1. |
维生素A |
营养强化剂 |
14.03.02 |
植物蛋白饮料 |
600μg/kg~1400μg/kg |
|
2. |
维生素B1 |
营养强化剂 |
14.03.02 |
植物蛋白饮料 |
1 mg/kg~3 mg/kg |
|
表2 1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
功能 |
使用范围 |
1. |
膨润土 |
bentonite |
吸附剂、助滤剂、澄清剂、脱色剂 |
茶饮料的加工工艺、固体饮料的加工工艺 |
关于发布《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
2013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13432-2013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pdf(代替GB 13432-2004)
GB29923-201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pdf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2月26日
卫计委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本行业相关内容问答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原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二十六、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二十八、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标示方式
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通用名称。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
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
三十、关于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选择附录B中的任意一种形式标示。
三十一、添加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可否一并标示?
食品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举例: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举例:“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三十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三十三、关于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三十四、关于加工助剂的标示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三十五、关于酶制剂的标示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三十六、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或原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
三十七、关于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的标示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作为调味品又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如核黄素、维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
四十三、关于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标示
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四十四、关于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作为食品配料的标示
(一)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二)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三)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
(详情点击协会网站http://www.jx-sptjj.com/浏览下载)
卫计委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目的。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原卫生部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下简称“营养标签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实施营养标签标准的意义。
根据国家营养调查结果,我国居民既有营养不足,也有营养过剩的问题,特别是脂肪和钠(食盐)的摄入较高,是引发慢性病的主要因素。通过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一是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二是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国际上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情况。
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食品营养标签,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多个营养标签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大多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的《膳食、营养与慢性病》报告发布后,各国在推行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和指导健康膳食方面出台了更多举措。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显示,74.3%的国家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美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强制实施营养标签法规,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对预包装食品采取强制性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四)营养标签标准实施原则。
标准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二是提倡以技术指导和规范执法并重的监督执法方式,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不规范的,应积极指导生产企业,帮助查找原因,采取“加贴”等改进措施改正(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三是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将营养标签标准的各项要求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盐、脂肪和糖的用量,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五)营养标签标准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
营养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营养标签标准实施之日,原卫生部2007年公布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即行废止。
(六)营养标签标准与原《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比较。
营养标签标准充分考虑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规定及其实施情况,借鉴了国外的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了营养标签管理制度,主要是:
1.简化了营养成分分类和标签格式。删除“宜标示的营养成分”分类,调整营养成分标示顺序,减少对营养标签格式的限制,增加文字表述的基本格式。
2.增加了使用营养强化剂和氢化油要强制性标示相关内容、能量和营养素低于“0”界限值时应标示“0”等强制性标示要求。
3.删除可选择标示的营养成分铬、钼及其NRV值。
4.简化了允许误差,删除对维生素A、D含量在“强化与非强化食品”中允许误差的差别。
5.适当调整了营养声称规定。增加营养声称的标准语和同义语,增加反式脂肪(酸)“0”声称的要求和条件,增加部分营养成分按照每420kJ标示的声称条件。
6. 适当调整了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删除对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放置位置的限制,增加能量、膳食纤维、反式脂肪(酸)等的功能声称用语,修改饱和脂肪、泛酸、镁、铁等的功能声称用语。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七)预包装食品。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
(八)关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根据国际上实施营养标签制度的经验,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了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鼓励豁免的预包装食品按本标准要求自愿标识营养标签。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如下:
1.食品的营养素含量波动大的,如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
2.包装小,不能满足营养标签内容的,如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
3.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的,如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1.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标签的;
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但是,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
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
4.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
(九)关于生鲜食品。
是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
但是,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十)关于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饮料酒类产品,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如料酒等)。上述酒类产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营养素,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十一)关于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
产品包装总表面积小于等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小于等于2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两者满足其一即可),但允许自愿标示营养信息。这类产品自愿标示营养信息时,可使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标示。
包装总表面积计算可在包装未放置产品时平铺测定,但应除去封边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包装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附录A。
(十二)关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
对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如果无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按照“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执行,免于标示营养标签。鼓励生产企业在上述食品的外包装箱或其包装箱内提供营养信息。
(十三)关于现制现售食品。
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
但是,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
(十四)关于包装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对于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十五)关于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
1.调味品:味精、食醋等;
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
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
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十六)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如何标示营养信息。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按标准4.1规定标示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若强化的营养成分不属于本标准表1所列范围,其标示顺序应排列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但对其排列顺序不作要求。
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维生素C、维生素E、β-胡萝卜素、核黄素、碳酸钙等,若按照GB14880规定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其含量及NRV%(无NRV值的无需标示NRV%);若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可不在营养标签中标示。
三、营养成分表
(十七)关于营养成分表。
营养成分表是标示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名称、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例如: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每100g |
NRV% |
能量 |
1823 kJ |
22 % |
蛋白质 |
9.0 g |
15 % |
脂肪 |
12.7 g |
21 % |
碳水化合物 |
70.6 g |
24 % |
钠 |
204 mg |
10 % |
维生素A |
72 mgRE |
9 % |
维生素B1 |
0.09 mg |
6 % |
(十八)“营养成分表与包装的基线垂直”应如何理解?
包装的基线是指包装的直线边缘或轴线,或者是产品的底面形成的基线。在保证营养成分表为方框表的前提下,其一边与基线垂直即可。
(十九)营养成分表的基本要素。
包括5个基本要素:表头、营养成分名称、含量、NRV%和方框。
1.表头。以“营养成分表”作为表头;
2.营养成分名称。按标准表1的名称和顺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
3.含量。指含量数值及表达单位,为方便理解,表达单位也可位于营养成分名称后,如:能量(kJ);
4. NRV%。指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占相应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5.方框。采用表格或相应形式。
营养成分表各项内容应使用中文标示,若同时标示英文,应与中文相对应。企业在制作营养标签时,可根据版面设计对字体进行变化,以不影响消费者正确理解为宜。
(二十)关于核心营养素。
核心营养素是食品中存在的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营养素,摄入缺乏可引起营养不良,影响儿童和青少年生长发育和健康,摄入过量则可导致肥胖和慢性病发生。本标准中的核心营养素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居民营养健康状况和慢性病发病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贸易需要与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等多种因素而确定的,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四种。
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将适时对核心营养素的数量和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二十一)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核心营养素。
各国规定的核心营养素主要基于其居民营养状况、营养缺乏病、慢性病的发生率、监督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部分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核心营养素如下表。
表1.部分国家和地区核心营养素数量及种类
国家或地区 |
能量+核心营养素 |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
1+6:能量、蛋白质、可利用碳水化合物、脂肪、饱和脂肪、钠、总糖 |
美国 |
1+14:能量、由脂肪提供的能量百分比、脂肪、饱和脂肪、胆固醇、总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纤维、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钠、钙、铁、反式脂肪酸 |
加拿大 |
1+13:能量、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同时标出饱和脂肪与反式脂肪之和)、胆固醇、钠、总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糖、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钙、铁 |
澳大利亚 |
1+6: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钠 |
马来西亚 |
1+4: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总糖 |
新加坡 |
1+8:能量、蛋白质、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钠 |
日本 |
1+4: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
台湾地区 |
1+6: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
香港特别 行政区 |
1+7: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糖、钠 |
(二十二)能量及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它营养成分如何标示。
企业可自愿标示能量及核心营养素以外的营养成分,并按照本标准表1所列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等进行标示。表1中没有列出但我国法律法规允许强化的营养成分,应列在表1所示营养成分之后。
(二十三)关于能量及其折算。
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能量的总和。
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见下表)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
表2.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
成分 |
kJ/g |
成分 |
kJ/g |
蛋白质 |
17 |
乙醇(酒精) |
29 |
脂肪 |
37 |
有机酸 |
13 |
碳水化合物 |
17 |
膳食纤维* |
8 |
*包括膳食纤维的单体成分,如不消化的低聚糖、不消化淀粉、抗性糊精等,也按照8kJ/g折算。
(二十四)关于糖醇和糖醇的能量系数
糖醇是指酮基或醛基被置换成羟基的糖类衍生物的总称,属于碳水化合物的一种。我国相关国家标准中尚未规定糖醇的能量系数。鉴于目前糖醇在部分类别食品中使用较多,为科学计算能量,建议赤藓糖醇能量系数为0 kJ/g,其他糖醇的能量系数为10 kJ/g。
(二十五)关于蛋白质及其含量。
蛋白质是一种含氮有机化合物, 以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成。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蛋白质折算系数”计算(公式和折算系数如下),还可通过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
蛋白质(g/100g)=总氮量(g/100g)×蛋白质折算系数
不同食品中蛋白质折算系数见下表。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蛋白质来源的加工食品,统一使用折算系数6.25。
表3.蛋白质折算系数
食 物 |
折算系数 |
食 物 |
折算系数 |
纯乳与纯乳制品 |
6.38 |
肉与肉制品 |
6.25 |
面粉 |
5.70 |
花生 |
5.46 |
玉米、高粱 |
6.24 |
芝麻、向日葵 |
5.30 |
大米 |
5.95 |
大豆蛋白制品 |
6.25 |
大麦、小米、燕麦、裸麦 |
5.83 |
大豆及其粗加工制品 |
5.71 |
注:引自《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5-2010) |
(二十六)关于脂肪及其含量。
脂肪的含量可通过测定粗脂肪(crude fat)或总脂肪(total fat)获得,在营养标签上两者均可标示为“脂肪”。粗脂肪是食品中一大类不溶于水而溶于有机溶剂(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总称,除了甘油三酯外,还包括磷脂、固醇、色素等,可通过索氏抽提法或罗高氏法等方法测定。总脂肪是通过测定食品中单个脂肪酸含量并折算脂肪酸甘油三酯总和获得的脂肪含量。
(二十七)关于碳水化合物及其含量。
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单糖和双糖)、寡糖和多糖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
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减法或加法计算获得。减法是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纤维的质量,称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或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的质量,称为“总碳水化合物”。在标签上,上述两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标示。加法是以淀粉和糖的总和为“碳水化合物”。
(二十八)关于食品中的钠。
食品中的钠指食品中以各种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钠的总和。食盐是膳食中钠的主要来源。
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健康成年人每日食盐摄入量不超过5g,中国营养学会推荐每日食盐摄入量不超过6g,但膳食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盐平均摄入量远高于中国营养学会推荐水平。过量摄入食盐可引起高血压等许多健康问题,因此倡导低盐饮食。
(二十九)关于反式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是油脂加工中产生的含1个或1个以上非共轭反式双键的不饱和脂肪酸的总和,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是若上述产品中未使用氢化油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食品中天然存在的反式脂肪酸不要求强制标示,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若企业对反式脂肪酸进行声称,则需要强制标示出其含量,并且必须符合标准中的声称要求。
(三十)如何理解配料表中含有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但营养成分表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0”的情况
当配料中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所占比例很小,或者植物油氢化比较完全,产生的反式脂肪酸含量很低时,终产品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低于“0”界限值,此时反式脂肪酸应标示为“0”。
(三十一)如何使能量与核心营养素标示醒目。
使能量与核心营养素标示更加醒目的方法推荐如下:
* 增大字号
* 改变字体(如斜体、加粗、加黑)
* 改变颜色(字体或背景颜色)
* 改变对齐方式或其他方式。
如下表,营养成分表中增加了维生素C、钙和铁的标示后,能量及核心营养素用加粗的方式使其醒目。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每100g |
营养素参考值% |
能量 |
kJ |
% |
蛋白质 |
g |
% |
脂肪 |
g |
% |
碳水化合物 |
g |
% |
钠 |
mg |
% |
维生素C |
mg |
% |
钙 |
mg |
% |
铁 |
mg |
% |
(三十二)关于营养成分含量的标示。
应当以每100克(100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如“能量1000kJ/100g”,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营养成分的含量只能使用具体的含量数值,不能使用范围值标示,如“≤XX”、“≥XX”,“40-1000”等。
(三十三)关于营养成分“0”界限值。
“0”界限值是指当能量或某一营养成分含量小于该界限值时,基本不具有实际营养意义,而在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上有较大风险,因此应标示为“0”。企业标注为“0+表达单位”、“0.0+表达单位”等方式均不会影响消费者的正确理解。
当以每份标示营养成分时,也要符合每100g或100ml的“0”的界限值规定。
(三十四)关于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
营养成分应按本标准表1第1列名称和顺序标示。当某营养素有两个名称时,如烟酸(烟酰胺),可以选择标示“烟酸”或“烟酰胺”,也可以标示“烟酸(烟酰胺)”。同样,饱和脂肪(酸)可标示为“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也可标示为“饱和脂肪(酸)”。类似的还有“反式脂肪(酸)”、“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等。
(三十五)关于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
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应按本标准表1第2列要求标示,可使用中文或括号中的英文表达,也可两者都使用,但不可以使用其他单位,如维生素D的含量单位只能用“微克”或“μg”标示,不可以用国际单位“IU”标示。规范表达单位对推行营养标签、便于消费者理解和记忆、产品营养素比较等均有重要作用。
(三十六)关于营养素参考值(NRV)。
营养素参考值(NRV,Nutrition Reference Values)是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高低的参考值,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营养成分含量与NRV进行比较,能使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营养成分含量的高低。
“营养素参考值”和“NRV”可同时写在营养成分表中,也可只写一个,如“营养素参考值(NRV)%”、“营养素参考值%”或“NRV%”。当表头中已经标示百分号(%)的情况下,表中可标示为“X%”或者仅标示数值如“X”。规定了NRV值的营养成分应当标示NRV%,未规定NRV值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鼓励企业通过标签或其它方式正确宣传NRV的概念和意义。
本标准附录A给出了规定的能量和32 种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计算时直接用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除以相应的NRV即可。对于NRV 值低于某数值的营养成分,如脂肪的NRV为≤60g,在计算产品脂肪含量占NRV的百分比时,应该按照60g来计算。饱和脂肪、胆固醇也采取类似方式计算。
(三十七)关于未规定NRV的营养成分。
标准附录A给出了能量和32种营养成分的NRV值。一些允许标示的营养素,如糖、不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等营养成分尚无NRV值。对于未规定NRV的营养成分,其“NRV%”可以空白,也可以用斜线、横线等方式表达。
当总成分含量用某一单体成分代表时,可使用总成分的NRV数值计算。如糖可使用碳水化合物的NRV值计算,可溶性膳食纤维和(或)不可溶性膳食纤维可使用膳食纤维的NRV值计算。
例如:某产品含有或者添加了膳食纤维,检测数值为可溶性膳食纤维2.5克/100克,总膳食纤维3.2克/100克,则可标示总膳食纤维,也可以单体计,标示为:膳食纤维 3.2g/100g,13%(NRV%);或膳食纤维(以可溶性膳食纤维计) 2.5g/100g, 10%(NRV%);或膳食纤维(以不可溶性膳食纤维计) 0.7g/100g, 3%(NRV%)。
(三十八)多聚果糖如何标示。
可在营养成分表内,以膳食纤维单体的形式标示。
例如: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计)1.5g 6%(NRV%)。
类似标记方法的营养成分包括:多聚果糖、不溶或可溶性膳食纤维、非淀粉多糖、菊粉、聚葡萄糖、低聚半乳糖、抗性淀粉、抗性糊精等。
(三十九)添加两种及以上膳食纤维成分如何标示。
若产品中添加了两种及以上膳食纤维,如多聚果糖1.5g/100g,菊粉1.0g/100g时,可标示为: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菊粉计)2.5g;10%(NRV%);或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菊粉计)2.5g;10%(NRV%);或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和菊粉计)2.5g;10%(NRV%)。
(四十)关于益生菌的标示。
益生菌不属于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应在营养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应按照GB7718的要求客观真实地进行标示。
(四十一)关于数值和NRV%的修约规则。
可采用《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中规定的数值修约规则,也可直接采用四舍五入法,建议在同一营养成分表中采用同一修约规则。
(四十二)某营养成分的NRV%不足1%时如何标示。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0”界限值时,应按照本标准表1中“0”界限值的规定,含量值标示为“0”,NRV%也标示为0%。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0”界限值,但NRV%<1%,则应根据NRV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如计算结果<0.5%,标示为“0%”,计算结果≥0.5%但<1%,则标示为1%。
(四十三)关于“份”的标示。
食品企业可选择以每100克(g)、每100毫升(ml)、每份来标示营养成分表,目标是准确表达产品营养信息。
“份”是企业根据产品特点或推荐量而设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为1份,也可将1个包装分成多份,但应注明每份的具体含量(克、毫升)。
用“份”为计量单位时,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应符合每100g或每100ml的“0”界限值规定。例如:某食品每份(20g)中含蛋白质0.4g,100g该食品中蛋白质含量为2.0g,按照“0”界限值的规定,在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应标示为0.4g,而不能为0。
(四十四)当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如何标示。
若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应在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即开启时外包装不受损坏)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重复标示相应内容。
(四十五)销售单元内包含多种不同食品时,外包装上如何标示。
1.标示包装内食品营养成分的平均含量。平均含量可以是整个大包装的检验数据,也可以是按照比例计算的营养成分含量,例如: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每100g |
NRV% |
能量 |
kJ |
% |
蛋白质 |
g |
% |
脂肪 |
g |
% |
碳水化合物 |
g |
% |
钠 |
mg |
% |
2.分别标示各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共有信息可共用,例如: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食品1 |
食品2 |
食品3 |
|||||
每100g |
NRV% |
每100g |
NRV% |
每100g |
NRV% |
|||
能量 |
kJ |
% |
kJ |
% |
kJ |
% |
||
蛋白质 |
g |
% |
g |
% |
g |
% |
||
脂肪 |
g |
% |
g |
% |
g |
% |
||
碳水化合物 |
g |
% |
g |
% |
g |
% |
||
钠 |
mg |
% |
mg |
% |
mg |
% |
||
|
|
|
|
|
|
|
|
|
同一包装内含有可由消费者酌情添加的配料(如方便面的调料包、膨化食品的蘸酱包等)时,也可采用本方法进行标示。
3.当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作为赠品时,可以不在外包装上标示赠品的营养信息。
(四十六)当含有非可食部分时如何标示。
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装的排骨、鱼、袋装带壳坚果等,应首先计算可食部(计算公式如下),再标示可食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
可食部=(总重量-废弃量)/总重量×100%
(四十七)关于营养标签的辅助信息。
企业按照本标准规定,正确、规范地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营养信息后,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标准的前提下,允许采用图形或者其他方式对营养标签进行解释说明,如对营养成分的数值进行说明、解释NRV的概念,NRV%高低的含义等,以方便消费者更好地理解。
四、数值分析、产生和核查
(四十八)获得营养成分含量的方法。
1.直接检测: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选用AOAC推荐的方法或公认的其他方法,通过检测产品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
2.间接计算:
A. 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B. 利用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对于采用计算法的,企业负责计算数值的准确性,必要时可用检测数据进行比较和评价。为保证数值的溯源性,建议企业保留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及时纠正相关问题。
(四十九)可用于计算的原料营养成分数据来源。
供货商提供的检测数据;企业产品生产研发中积累的数据;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如《中国食物成分表》。
(五十)可使用的食物成分数据库。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编著的《中国食物成分表》第一册和第二册;
2.如《中国食物成分表》未包括相关内容,还可参考以下资料:美国农业部《USDA National Nutrient Database for Standard Reference》、英国食物标准局和食物研究所《McCance and Widdowson’s the Composition of Foods》或其他国家的权威数据库资料。
(五十一)关于营养成分的检测。
营养成分检测应首先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或与国家标准等效的检测方法,没有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时,可参考国际组织标准或权威科学文献。
企业可自行开展营养成分的分析检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
(五十二)关于检测批次和样品数。
正常检测样品数和检测次数越多,越接近真实值。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营养素含量不稳定或原料本底值容易变动的食品,应相应增加检测批次。
企业可以根据产品或营养成分的特性,确定抽检样品的来源、批次和数量。原则上这些样品应能反映不同批次的产品,具有产品代表性,保证标示数据的可靠性。
(五十三)关于标示数值的准确性。
企业可以基于计算或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情况,并适当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当检测数值与标签标示数值出现较大偏差时,企业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节性和产地差异、计算和检测误差等,及时纠正偏差。
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
(五十四)营养标签标示值允许误差与执行的产品标准之间的关系
营养标签的标示值应真实客观地反映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而允许误差则是判断标签标示值是否正确的依据,但不能仅以允许误差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如果相应产品的标准中对营养素含量有要求,应同时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和营养标签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如《灭菌乳》(GB25190-2010)中规定牛乳中蛋白质含量应≥2.9g/100g,若该产品营养标签上蛋白质标示值为3.0g/100g,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应看其蛋白质实际含量是否≥2.9g/100g。
(五十五)关于能量值与供能营养素提供能量之和的关系。
标签上能量值理论上应等于供能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提供能量之和,但由于营养成分标示值的“修约”、供能营养素符合“0”界限值要求而标示为“0”等原因,可能导致能量计算结果不一致。
(五十六)采用计算法制作营养标签的示例。
以产品A为例。
第一步:确认产品A的配方和原辅材料清单。
原辅材料名称 |
占总配方百分比(%) |
原料A |
X |
原料B |
X |
原料C |
X |
原料D |
X |
第二步:收集各类原辅材料的营养成分信息,并记录每个营养数据的来源。
原辅材料名称 |
原辅材料的营养成分信息(/100g) |
数据来源 |
|||
蛋白质(g) |
脂肪(g) |
碳水化合物(g) |
钠(mg) |
||
原料A |
X |
X |
X |
X |
中国食物成分表第一册 |
原料B |
X |
X |
X |
X |
供应商提供 |
原料C |
X |
X |
X |
X |
供应商提供 |
原料D |
X |
X |
X |
X |
中国食物成分表第二册 |
第三步:通过上述原辅材料的营养成分数据,计算产品A的每种营养成分数据和能量值,并结合能量及各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对能量和营养成分数值进行修约。
项目 |
100克(修约前) |
100克(修约后) |
能量 |
X |
X |
蛋白质 |
X |
X |
脂肪 |
X |
X |
碳水化合物 |
X |
X |
钠 |
X |
X |
第四步:根据修约后的能量、营养成分数值和营养素参考值,计算NRV%,并根据包装面积和设计要求,选择适当形式的营养成分表。
五、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五十七)关于营养声称。
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营养声称必须满足本标准附录C规定。
(五十八)关于含量声称。
本标准的含量声称是指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如“含有”、“高”、“低”或“无”等声称用语。附录C中表C.1列出的营养成分均可进行含量声称,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五十九)允许使用的含量声称用语。
本标准附录C中表C.2规定了含量声称用语,包括标准语和同义语。对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时,必须使用该表中规定的用语。
(六十)允许声称“高”或“富含”蛋白质的情形。
当食品中蛋白质含量≥12g/100g或≥6g/100ml或≥6g/420kJ时,可以声称“高”蛋白或“富含”蛋白质。
(六十一)产品声称低乳糖时,如何标示乳糖含量。
低乳糖声称适用于乳及乳制品。有两种标示方式:
1.在碳水化合物下标示。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每100g |
NRV% |
能量 |
kJ |
% |
蛋白质 |
g |
% |
脂肪 |
g |
% |
碳水化合物 |
g |
% |
--乳糖 |
g |
|
钠 |
mg |
% |
2.用括弧标示。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每100g |
NRV% |
能量 |
kJ |
% |
蛋白质 |
g |
% |
脂肪 |
g |
% |
碳水化合物(乳糖) |
g |
% |
钠 |
mg |
% |
注:该表述方式仅适用于乳及乳制品。
(六十二)如何判定含量声称是否合格?
判断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是否合格时,应以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为准,即核查含量标示值是否符合标准中含量声称的要求;而判断含量标示值是否正确,则需核查标示值是否在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六十三)需冲调后食用的食品如何标示。
需冲调后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如奶粉、固体饮料等,在标示营养素含量或进行营养声称时可选择按冲调前或冲调后的食品状态标示,也可两种状态同时标示。若两种状态同时标示,计算NRV%应选其一并注明。
(六十四)按“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可否按“份”进行含量声称。
不可以。企业可以用“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但对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时,应满足相应每100g或每100mL的含量要求。同时,由于按“份”标示时,标示值会经过多次修约,因此建议不能仅以简单的倒推方式判断其是否符合含量声称要求。
(六十五)关于原料、产品特性及生产工艺的描述。
对原料特性和生产工艺的描述不属于营养声称,如脱盐乳清粉等,其描述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要求。
(六十六)关于比较声称。
指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成分含量进行比较之后的声称,如“增加”、“减少”等。比较声称的条件是能量值或营养成分含量与参考食品的差异≥25%。
比较声称用语分为“增加”和“减少”两类,可根据食品特点选择相应的同义语,见本标准附录C中表C.4。
(六十七)关于比较声称的参考食品。
参考食品是指消费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选择参考食品应考虑以下要求:
1.与被比较的食品是同组(或同类)或类似的食品;
2.大众熟悉,存在形式可被容易、清楚地识别;
3.被比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组(或同类)或类似食品的基础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减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品。例如:不能以脱脂牛奶为参考食品,比较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
(六十八)关于含量声称与比较声称的区别。
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都是表示食品营养素特点的方式,其差别为:
1.声称依据不同。含量声称是根据规定的含量要求进行声称,比较声称是根据参考食品进行声称;
2.声称用语不同。含量声称用“含有”“低”“高”等用语;比较声称用“减少”“增加”等用语。
(六十九)关于比较声称和含量声称的选择。
一般来说,当产品营养素含量条件符合含量声称要求时,可以首先选择含量声称。因为含量声称的条件和要求明确,更加容易使用和理解。当产品不能满足含量声称条件,或者参考食品被广大消费者熟知,用比较声称更能说明营养特点的时候,可以用比较声称。
(七十)关于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同一产品可以同时对两个及以上符合要求的成分进行功能声称。
本标准规定,只有当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符合附录C营养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才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选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例如:只有当食品中的钙含量满足 “钙来源”、“高钙”或“增加钙”等条件和要求后,才能标示“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等功能声称用语。
(七十一)关于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得删改、添加和合并,更不能任意编写。例如,如果产品声称高钙,可选择本标准中给出的1条或多条功能声称用语,但不能删改、添加和合并。如同时使用钙的两条功能声称用语,正确的使用方法举例如下:
1.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
2.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许多生理功能也需要钙的参与。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
使用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用语,必须同时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占NRV的百分比,并满足营养声称的条件和要求。
(七十二)关于功能声称应满足的条件。
以蛋白质功能声称为例,首先应满足蛋白质的营养声称要求,即满足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条件之一,才能进行蛋白质的功能声称,如下表。
表4.蛋白质的功能声称用语及条件
可选用的功能声称用语 |
产品需满足条件 |
Ø 蛋白质是人体的主要构成物质并提供多种氨基酸。 Ø 蛋白质是人体生命活动中必需的重要物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Ø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Ø 蛋白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Ø 蛋白质是组织形成和生长的主要营养素。 |
含量声称的条件:含量 ≥6g/100g或 ≥3g/100mL或 ≥3g/420kJ。 比较声称的条件:与参考食品相比,蛋白质含量增加或减少25%以上。 |
六、营养标签的格式
(七十三)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格式。
为了规范食品营养标签标示,便于消费者记忆和比较,本标准附录B中推荐了6种基本格式。在保证符合基本格式要求和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基础上,企业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因美观要求或为便于消费者观察而调整文字格式(左对齐、居中等)、背景和表格颜色或适当增加内框线等。
(七十四)关于强制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1+4)的 基本格式。
举例如下: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每100克 |
营养素参考值% |
能量 |
1841 千焦 |
22 % |
蛋白质 |
5.0 克 |
8 % |
脂肪 |
20.8 克 |
35 % |
碳水化合物 |
58.2 克 |
19 % |
钠 |
25 毫克 |
1 % |
(七十五)关于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位置。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标示,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七十六)关于营养成分的标示顺序。
营养成分的标示顺序按照本标准表1的顺序标示。当不标示某些营养成分时,后面的成分依序上移。
不能按照营养素含量高低或重要性随意调整营养素排列顺序。
(七十七)关于横排格式的营养标签。
根据标签的形状,企业可以选用横排(水平)格式标示,将营养成分分为两列或两列以上的形式。能量和营养成分可从左到右从上到下排列,也可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
(七十八)关于文字格式的营养标签。
文字格式或非表格形式标示营养信息,允许不用营养素参考值(NRV%)阐释,但必须遵循本标准规定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名称、顺序和表达单位。
七、其他
(七十九)实施日期。
营养标签标准已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在实施日期后生产的食品,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标示营养标签。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八十)关于营养标签标准咨询。
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咨询,各有关单位依据政务信息公开要求解答咨询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标准有意见和建议,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八十一)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以采用“加贴”等方式标注营养标签,并符合我国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卫计委关于《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有关问答
一、标准的制定目的
致病菌是常见的致病性微生物,能够引起人或动物疾病。食品中的致病菌主要有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据统计,我国每年由食品中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病例数约占全部报告的40%至50%.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目前,我国涉及食品致病菌限量的现行食品标准共计500多项,标准中致病菌指标的设置存在重复、交叉、矛盾或缺失等问题。
为控制食品中致病菌污染,预防微生物性食源性疾病发生,同时整合分散在不同食品标准中的致病菌限量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牵头起草《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以下简称GB29921)。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于2013年12月26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GB29921属于通用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他食品标准中如有致病菌限量要求,应当引用本标准规定或者与本标准保持一致。
二、标准的实施要求
GB29921实施日期(2014年7月1日)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标准执行。在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应按照本标准执行。在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进口食品的标准执行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致病菌检验应按照GB29921引用的检验方法执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或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的微生物控制,确保产品符合GB29921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对GB29921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标准。
三、标准的制定原则与制定过程
(一)以健康保护为目的。GB29921制定目的是控制食品中致病菌污染,预防食源性疾病。起草组分析我国2005年至2011年食源性疾病发生原因,参照国际管理经验,对"致病菌-食品"组合开展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优先制定高危食品中的重要致病菌限量,降低高危致病菌导致食源性疾病的风险。
(二)以科学为依据。起草组在食品中致病菌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基础上,综合分析相关致病菌或其代谢产物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原料中致病菌情况、食品加工、贮藏、销售和消费等各环节致病菌变化情况,充分考虑各类食品的消费人群和相关致病菌指标的应用成本/效益分析等因素,科学设置致病菌限量指标。
(三)参考国外评估结果和标准,完善标准规定。GB29921参考了相关国际组织致病菌风险评估结果和标准规定,包括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微生物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原则、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微生物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报告、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ICMSF)微生物危害及其潜在风险分析及分级采样方案等。标准还借鉴了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规定。
(四)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公开透明。标准起草过程中多次召开研讨会,听取相关部门、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两次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世贸组织成员通报,在分析反馈意见基础上,完善标准文本,确保了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
四、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GB29921适用于预包装食品。GB29921规定了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制品等11类食品中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等5种致病菌限量规定。
非预包装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生产经营过程卫生管理,尽可能降低致病菌污染风险。
罐头食品应达到商业无菌要求,不适用于本标准。
五、标准适用的主要食品类别
(一)肉制品。GB29921中的肉制品包括熟肉制品和即食生肉制品。熟肉制品指以猪、牛、羊、鸡、兔、狗等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酱、卤、熏、烤、腌、蒸、煮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加工方法制成的直接可食的肉类加工制品。即食生肉制品指以畜、禽等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特殊工艺加工制成的直接可食的生肉制品。
(二)水产制品。GB29921中的水产制品包括熟制水产品、即食生制水产品和即食藻类制品。熟制水产品指以鱼类、甲壳类、贝类、软体类、棘皮类等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蒸、煮、烘烤、油炸等加热熟制过程制成的直接食用的水产加工制品。即食生制水产品指食用前经洁净加工而不经过加热或加热不彻底可直接食用的生制水产品,包括活、鲜、冷冻鱼(鱼片)、虾、头足类及活蟹、活贝等,也包括以活泥螺、活蟹、活贝、鱼籽等为原料,采用盐渍或糟、醉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腌制水产品。即食藻类制品指以藻类为原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藻类制品,包括经水煮、油炸或其他加工藻类。
(三)即食蛋制品。GB29921中的即食蛋制品指以生鲜禽蛋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直接可食的再制蛋(不改变物理性状)及蛋制品(改变其物理性状)。
(四)粮食制品。GB29921中的粮食制品指以大米、小麦、杂粮、块根植物、玉米等为主要原料或提取物,经加工制成的、带或不带馅(料)的各种熟制制品,包括即食谷物(麦片类)、方便面米制品、速冻面米食品(熟制)和焙烤类食品。焙烤类食品指以粮食、油脂、食糖、蛋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辅料,经配制、成型、熟制等工序制成的各种焙烤类食品,包括糕点、蛋糕、片糕、饼干、面包等食品。
(五)即食豆类制品。GB29921中的即食豆类制品包括发酵豆制品和非发酵豆制品。即食发酵豆制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和其他湿法生产的发酵豆制品。即食非发酵豆制品包括豆浆、豆腐、豆腐干(含豆干再制品)、大豆蛋白类和其他湿法生产的非发酵豆制品,也包括各种熟制豆制品。
(六)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GB29921中的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包括巧克力类(包括巧克力及其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相应的酱、馅)、可可制品(包括可可液块、可可饼块、可可粉)。GB29921未对作为原料的各种可可脂进行致病菌限量规定。
(七)即食果蔬制品。GB29921中的即食水果制品指以水果为原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即食水果制品,包括冷冻水果、水果干类、醋/油或盐渍水果、果酱、果泥、蜜饯凉果、水果甜品、发酵的水果制品及其他加工的即食鲜果制品。即食蔬菜制品指以蔬菜为原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即食蔬菜制品,包括冷冻蔬菜、干制蔬菜、腌渍蔬菜、蔬菜泥/酱(番茄沙司除外)、发酵蔬菜制品及其他加工的即食新鲜蔬菜制品。
(八)饮料(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除外)。GB29921中的饮料包括果蔬汁类、蛋白饮料类、水基调味饮料类、茶、咖啡、植物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等(不包括饮用水和碳酸饮料)。
(九)冷冻饮品。GB29921中的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类、雪糕(泥)类和食用冰、冰棍类。冷冻饮品指以饮用水、食糖、乳制品、水果制品、豆制品、食用油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辅料制成的冷冻固态饮品。
(十)即食调味品。GB29921中的即食调味品包括酱油(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酱(酿造酱、配制酱)、即食复合调味料(沙拉酱、肉汤、调味清汁及以动物性原料和蔬菜为基料的即食酱类)及水产调味料(鱼露、蚝油、虾酱)等。GB29921不对香辛料类调味品规定致病菌限量。
(十一)坚果籽实制品。GB29921中的坚果籽实制品包括坚果及籽类的泥(酱)以及腌制果仁类制品。
六、标准中的致病菌指标设置
(一)沙门氏菌。沙门氏菌是全球和我国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致病菌,各国普遍提出该致病菌限量要求。起草组梳理我国现行食品标准中沙门氏菌规定,参考CAC、ICMSF、欧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美国、加拿大、香港、台湾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即食食品中沙门氏菌限量标准及规定,按照二级采样方案对所有11类食品设置沙门氏菌限量规定,具体为n=5,c=0,m=0(即在被检的5份样品中,不允许任一样品检出沙门氏菌)。
(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是重要的食源性致病菌。鉴于我国没有充足的临床数据支持,根据我国风险监测结果,从保护公众健康角度出发,参考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即食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风险评估报告和CAC、欧盟、ICMSF等国际组织和地区即食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限量标准,按二级采样方案设置了高风险的即食肉制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限量规定,具体为n=5,c=0,m=0(即在被检的5份样品中,不允许任一样品检出单增李斯特菌)。
(三)大肠埃希氏菌O157:H7.美国、日本等相关国家曾发生牛肉和蔬菜引起的大肠埃希氏菌O157:H7食源性疾病。我国虽无典型的预包装熟肉制品引发的大肠埃希氏菌O157:H7食源性疾病,但为降低消费者健康风险,结合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按二级采样方案设置熟牛肉制品和生食牛肉制品、生食果蔬制品中大肠埃希氏菌O157:H7限量规定,具体为n=5,c=0,m=0(即在被检的5份样品中,不允许任一样品检出大肠埃希氏菌O157:H7)。
(四)金黄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是我国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致病菌之一,其致病力与该菌产生的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有关。根据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参考CAC、ICMSF、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香港、台湾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不同类别即食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标准,按三级采样方案设置肉制品、水产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及即食调味品等8类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具体为n=5,c=1,m=100CFU/g(mL),M=1000CFU/g(mL),即食调味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为n=5,c=2,m=100CFU/g(mL),M=10000CFU/g(mL)。
(五)副溶血性弧菌。副溶血性弧菌是我国沿海及部分内地区域食物中毒的主要致病菌,主要污染水产制品或者交叉污染肉制品等,其致病性与带菌量及是否携带致病基因密切相关。起草组梳理现行水产品中副溶血性弧菌的相关标准,结合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参考ICMSF、欧盟、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香港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水产品中副溶血性弧菌限量标准,按三级采样方案设置水产制品、水产调味品中副溶血性弧菌的限量,具体为n=5,c=1,m=100MPN/g(mL),M=1000MPN/g(mL)。
七、其他问题
乳与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中的致病菌限量,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
由于蜂蜜、脂肪和油及乳化脂肪制品、果冻、糖果、食用菌等食品或原料的微生物污染的风险很低,参照CAC、ICMSF等国际组织的制标原则,暂不设置上述食品的致病菌限量。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适时修订增加相关食品类别。
志贺氏菌污染通常是由于手被污染、食物被飞蝇污染、饮用水处理不当或者下水道污水渗漏所致。根据我国志贺氏菌食品安全事件情况,以及我国多年风险监测极少在加工食品中检出志贺氏菌,参考CAC、ICMSF、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规定,本标准未设置志贺氏菌限量规定。
八、国外标准情况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国际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CCFH)是制定和协调全球食品微生物标准的国际政府间技术委员会,负责提出微生物风险评估的优先领域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并审议食品微生物风险管理措施等。1999年CCFH启动了重要"食品-病原"组合的风险管理模式,并加速制定高危食品中的微生物限量标准。CAC公布了《应用食品卫生通则控制即食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准则》、《婴幼儿配方粉的卫生操作规范》,对即食食品中的单增李斯特菌和婴儿配方粉(适用于6个月以下婴儿的配方粉)中的阪崎肠杆菌进行了限量规定。
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ICMSF)在食品微生物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原则(1995)以及国际贸易食品中微生物安全标准采样方案(1996)中提出分级采样方案,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采纳。ICMSF《食品中的微生物(第八卷)》对18类食品中的微生物危害及其潜在风险进行了系统分析,按照食品类别及加工工艺特点提出了应该加以控制的主要致病菌及其限量值。
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参照CAC的标准制定原则,对即食食品和生食食品制定了致病菌限量标准。欧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还针对食品中常见的微生物制定公布食品微生物限量通用标准。
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计划(2014年-2015年) 和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我委在2013年食品标准清理和公开征集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建议基础上,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计划(2014年-2015年)》(征求意见稿,附件1)和《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3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3、4)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传 真:010-52165408
电子信箱:biaozhun@cfsa.net.cn
附件: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计划(2014年-2015年)》(征求意见稿).docx
2.《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docx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计划(2014年-201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x
4.《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x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2月24日
(注:附件部分的内容请点击协会网站浏览下载。标准整合征求意见共432项,其中涉及食品添加剂及香精香料产品标准共225项,涉及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检验检测方法169项。)
关于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再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一〔2014〕37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你局《关于撤销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资质的请示》(鲁食药监发〔2014〕10号),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鉴于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添加剂产品检验的全部人员、部分技术装备等已经划转至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决定从即日起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再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2月26日
关于2014年第一批香料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达的香料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要求,由多家单位完成了“食品添加剂 橙皮素”等36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讨论,并将意见于2014年5月10日前寄到、发邮件或传真至秘书处。同时欢迎各相关单位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相关数据等。
秘书处联络信息:
地址:上海市南宁路480号
邮编:200232
电话:021-64087272转3010分机
电话或传真:021-54483431
联系人:徐易 曹怡
E-mail: xuyi1960@sina.com caoyisq@163.com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14年3月10日
36个香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
序号 |
编码 |
中文名称 |
1 |
N375 |
橙皮素 |
2 |
N376 |
根皮素 |
3 |
N222 |
柚苷(柚皮甙提取物) |
4 |
N055 |
玫瑰净油 |
5 |
N070 |
小花茉莉净油 |
6 |
N118 |
桂花净油 |
7 |
N041 |
红茶酊 |
8 |
N127 |
绿茶酊 |
9 |
N065 |
罗汉果酊 |
10 |
N265 |
黄芥末提取物 |
11 |
N261 |
茶树油 |
12 |
N190 |
香茅油 |
13 |
N015 |
大蒜油 |
14 |
N003 |
丁香花蕾油 |
15 |
N059 |
杭白菊油 |
16 |
N029 |
白兰花油 |
17 |
N030 |
白兰叶油 |
18 |
N092 |
树兰花油 |
19 |
N137 |
椒样薄荷油 |
20 |
S0175 |
洋茉莉醛(胡椒醛) |
21 |
S0988 |
2-甲基戊酸乙酯 |
22 |
S0173 |
香茅醛 |
23 |
S0098 |
麦芽酚 |
24 |
S1171 |
乙基香兰素 |
25 |
S0229 |
覆盆子酮(悬钩子酮) |
26 |
S0409 |
丙酸苄酯 |
27 |
S0420 |
丁酸丁酯 |
28 |
S0449 |
异戊酸乙酯 |
29 |
S0486 |
苯甲酸乙酯 |
30 |
S0489 |
苯甲酸苄酯 |
31 |
S0710 |
2-甲基吡嗪 |
32 |
S0711 |
2,3-二甲基吡嗪 |
33 |
S0713 |
2,3,5-三甲基吡嗪 |
34 |
S0727 |
5-羟乙基-4-甲基噻唑 |
35 |
S0731 |
2-乙酰基噻唑 |
36 |
S0765 |
2,3,5,6-四甲基吡嗪 |
(来源:上海香料研究所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6号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农副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者化学工业的产品、半成品为原料,通过工业化加工、制作,为人们提供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的工程建设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或者控股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条件。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同时抄告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并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建设、消防、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加工、制作等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者存在空间交叉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服从食品生产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温度、压力、流量、液位以及粉尘浓度、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装置;
(二)用电设备设施和场所,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备设施上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者其他防止触电的装置;
(三)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采用必要的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隔热板、墙等保护设施;
(四)涉及淀粉等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和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五)油库(罐)、燃气站、除尘器、压缩空气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六)制冷车间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与制冷电机联锁、与事故排风机联动。在包装间、分割间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的制冷系统。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食品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使用、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检查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生产作业场所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堵、锁闭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进行定期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以及在污水池等有限空间内作业的,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接到食品生产企业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可以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工程建设、消防和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印发《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赣工商商标字〔2013〕13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新修订的《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和程序》已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7年12月28日印发的《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同时作废。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4月16日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商标战略的深入实施,根据《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标准和程序。
第二条 江西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标准和程序。
本标准和程序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
第三条 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其注册商标,可以提出著名商标认定的申请。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商标应为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且连续合法使用满3年,商标权属无争议,包括:
(一)申请认定的商标已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申请认定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正在办理转让的,不能申请著名商标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晓度,包括:
(一)申请人及申请认定的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二)申请人注重对申请认定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六条 申请认定商标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包括:
(一)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近3年没有出现不合格记录。
(二)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
第七条 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包括:
(一)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应逐年增长,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对于国家高新技术商品、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评价意见及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综合评价,可认定为单项特色商品;对以往未认定过的行业所涉及的商品,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二)申请认定商标使用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辐射本省6个以上设区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和国家高新技术商品,销售区域应当辐射本省2个以上设区市;对涉及不动产出租及管理、房地产、餐饮、旅游、商业连锁经营等服务的,其服务区域应当辐射本省2个以上设区市。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产品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50%以上,在出口目的地国家注册相同商标的,优先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
(二)申请人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一致。独占许可他人使用的,由注册人与被许可人共同提出申请。
(三)申请认定的商品上所标注的生产者、经营者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主体名称一致。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被许可人名称应当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证明相一致。
(五)生产或销售需国家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强制性管理的商品,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书面向所在地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申请主体、申请认定的商标(标明注册号)、申请认定的商品、申请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商标注册与使用情况、近3年来使用该商标的主要销售及宣传情况(含具体数据)、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其他情况。
(二)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的证据材料。
(五)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材料。
(六)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认定的商品销售收入在全省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的证明。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出具。
(七)近3年来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其年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额,包括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八)近3年来有关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利润、纳税额等指标的财务报表。由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收入、利润、纳税额、广告投入的年度审计报告。商品销售区域相关证明和广告投放区域的相关证明。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签章的纳税证明。
(十)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近3年来对申请认定商品的检验报告。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认定的商标著名的证据。
(十二)实际使用的带有申请认定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十三)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核准注册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所有注册、变更、续展、转让证明和许可使用证明。
(二)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的销售发票、销售合同、经营广告等。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国内销售情况,应当提交销售区域(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下辖的地级市或设区市)每年1至2张有效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二)境外销售情况,应当提交每一国家或者地区每年1至2张有效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广告投放区域相关证明,是指申请人近3年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下辖的地级市或设区市投放广告的广告制作发布发票、广告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图片。
第十三条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认定的商标著名的证据材料是指近5年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包括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证书(发明、实用新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其符合《办法》及本标准和程序的规定,拟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可以通过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网站下载著名商标申请表格填写,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共同提出申请。共同注册人可选择向任一注册人所在地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向注册人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
第四章 著名商标申请的推荐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备。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事项和要求,限期15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
(二)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近3年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当地县(市、区)经济贸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等征求意见并进行核实。
(三)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九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补正时间除外)作出推荐或不予推荐的决定,决定予以推荐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推荐通知书》,并将初步审查意见、申请材料、现场核实情况记录和相关部门反馈意见等一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不予推荐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推荐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不予推荐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查申请。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或通知申请人所在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推荐;经复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每年5月1日至6月15日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收当年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间,逾期不予接收。
第五章 著名商标的审查和认定
第二十一条 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全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日常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二条 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领导担任,委员由省直相关部门各委派一名代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认定委员会会议的,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认定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重新委派,并及时通知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和经复查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后,由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
(一)对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向省有关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三)对申请人申报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进行实地核实。
第二十四条 经过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认定名单,征求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初步审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在公告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实名方式提出异议,非实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在公告期内没有异议或者在公告期内被异议但经过查证不属实的,提交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会议审查。
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召集。每次召开会议应当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认定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的,认定为省著名商标。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相应证明,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著名商标的延续认定
第二十七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认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著名商标所有人;
(二)申请延续认定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本标准和程序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三)、(五)、(十一)项材料。
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延续认定申请材料后,交由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先行审查。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完毕后10日内将审查情况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符合规定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延续认定,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不符合规定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不予延续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标准和程序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和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8日印发的《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同时废除。
【国内外行业动态】
2009—2013年我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的发展概况
(一)2009—2013行业生产经营状况
2009—2013年间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同样也经历了国内工业经济发展速度减慢、全球经济放缓带来的出口不畅以及国内生产成本上升和生产监管体制变化对行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尽管如此,我国食品工业的稳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需求的旺盛仍然促进着行业的进步,生产经营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2013年食品添加剂行业的总产量达885万吨.同比去年增长7%:产品销售额达870亿元,同比增长5%:出口额达36亿美元,基本与去年持平。
在2009--2013年期间.行业的总产量从586万吨增加到885万吨,年均增长为8.7%,销售额从582亿元增加到870亿元,年均增长为8.4%,出口额从29亿美元增加到36亿美元,年均增长为4.4%,行业基本实现产量和销售的同步增长,出口由于受国际经济增长复苏乏力、需求减少和国内出口产品退税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增长放缓。
(二)行业企业实力增强,行业影响力不断提高
1.企业规模扩大,企业集团增多
2009—2013年间,行业企业整体数量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行业的产量和销售额却都有将近50%的增长,说明行业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在不断增长。近年来,行业企业通过扩大产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在原料基地附近设立分厂等方式使得产能和销售额都有明显增长。同时,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企业规模或组成企业集团,壮大企业实力。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行业内年产值达到15—20亿元的企业(集团)已经有20多家,已经上市的公司近10家,例如:保龄宝、龙力、晨光等,还有一批行业企业正在积极运作上市。
2.生产品种多样化,经营多元化
近些年,随着国内外食品添加剂市场竞争的激烈,仅依靠单一品种在市场中发展越来越难。同时,由于各项成本不断上涨,单一产品的利润水平下降,也促使各企业不断转变经营思路,开展多品种生产和多元化经营。通过丰富产品种类,增加经营方式,提高企业在市场上参与竞争的能力,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3.行业科研能力提高,人才队伍建设成果显著
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是食品工业中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较高的行业之一,食品工业所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大多与食品添加剂和配料相关,行业在引领食品工业科技进步以及产品创新方面始终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成果。行业的许多科研成果不仅转化为生产力,而且多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仅在2009—2013年期间,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叉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4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5项。行业企业在做大做强、扩大企业规模的同时,也充分重视科研和产品的创新,在科技投入、科研水平提升和人才队伍建设上有明显的变化并取得成果。
4.行业影响力不断提高
近几年,随着行业的发展.行业企业规模的壮大,食品添加剂在社会的影响力逐渐增大。只要涉及到食品工业的事情,很多情况下政府部门都会考虑让食品添加剂行业参与,在研讨《食品安全法》修订、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监管、食品工业规划等事务时,有关部门都会通知协会和行业企业参加,充分听取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并主动采纳。行业的社会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强,目前,行业已经拥有中国工程院院士2名,有各地企业推举出的全国人大代表4名.充分说明经过多年努力.行业在社会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适应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体制的变化.行业企业诚值自律意识加强
1.生产许可方式改变,企业尽力适应,面对挑战共度难关
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体制和方法都发生了很大改变,对于食品添加剂产品无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问题,协会经过多方不懈努力和政府部门的关注,2011年7月,原国家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64号文件,对尚未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而且有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产品允许继续生产:与此同时,行业积极配合,组织制定并实
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使得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能够依据该标准申领生产许可证,解决了这类产品合法生产的问题。
2.严格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审批放缓
过去,按照国际惯例.审批食品添加剂主要依据是产品的安全性。近几年,在社会和政府对食品添加剂关注提高的前提下,审批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时候,不仅严格考查品种的安全性,对品种使用的工艺必要性也从严掌握,导致这几年通过审批的食品添加剂数量变少,审批周期加长,进而影响行业的新产品研发和科技进步,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进一步应用也受到限制,行业对此也有许多建议,通过各种途径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希望能加快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批速度。
3行业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增强,市场竞争环境改善
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关注度的提高促使行业企业重视自身建设,尤其是诚信自律的意识不断增强,在社会和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正面形象。行业企业主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在行业内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建设与评价工作,行业骨干企业带头参加食品工业诚信管理体系的培训,到目前为止,已有数家参加培训的行业企业通过了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组织的诚信体系审评。
(四)严格区分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生产经营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一方面,行业协会、行业专家和行业企业在各种场合都说明、解释国内国际对食品添加剂都有明确的定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都有法规、标准的限制,在我国当前出现问题的添加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产品,应该是一些非法添加物质。通过这样一些行之有效工作,社会、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的认识逐步理性化、科学化,在公开场合、在发布文件以及在开展相关专项工作时明确提出打击添加非食用物质,将食品添加剂与非法添加物质严格区分,结果是逐渐降低因误解对行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另一方面,协会、行业专家和行业企业都通过不同形式宣传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发展、食品产品创新的灵魂,科学、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仅有助于食品加工生产,也是非常安全的。例如:行业的知名专家孙宝国院士除在各种场合宣传科学理解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外,还编写《躲不开的食品添加剂》等科普书籍和文章。通过这些方式,让社会公众能更好地认识食品添加剂,改善行业的生产经营环境。
(来源:摘自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四届理事会薛毅秘书长工作报告)
中添协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上海隆重举行
2014年3月24日,中国食品添加剂和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在上海喜来登由由酒店隆重召开。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会长步正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副会长钱桂敬,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副会长陶小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一司正局级稽查员李玉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办公室主任任张涛,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理事长齐庆中,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薛毅,副理事长杜雅正,协会名誉理事长吕坚东,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际合作部主任、中国贸促会轻工行业分会会长王本和,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张守文,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孙宝国教授,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教授,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常备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专家,以及海内外会员单位和FIC2014部分参展商代表共320人出席了大会。
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薛毅做了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并请大会审议;协会副秘书长张越宸做财务工作报告,并请大会审议;协会副秘书长孙瑾宣读了2013年度申请加入协会的新会员名单,并请大会审议。
会议选举产生了协会新一届理事会及协会领导班子。按照协会章程,经民主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齐庆中为协会理事长,薛毅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杜雅正为副理事长;另选举产生了107家常务理事单位和188家理事单位,其中副理事长单位21家。
新当选的协会理事长齐庆中对大家的信任和支持表示衷心地感谢!他说,在今后的五年里,在行业发展当中我们会面临诸多新的问题,由于责任重大,我们不敢懈怠。我们会和大家同甘苦共命运,一如既往,共同努力创造行业更加美好的明天!
FIC2014展在上海世博展览馆举办
2014年3月25日至27日,由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主办的第十七届中国国际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展览会在上海浦东世博展览馆举行,来自全球五大洲几十个国家和地区三百多家海外参展商和来自各省市的我国参展企业共计1223家海内外食品添加剂和配料企业、有关设备生产厂家及科研单位参展,几十万名专业观众齐聚上海。
我省百勤公司、维尔宝公司、国亿公司、聪聪乐公司、穗洪、朵美等二十二家会员企业参加了此次展览盛会。展会期间,围绕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科技发展创新、食品安全及食品添加剂的合理使用等当前行业和社会最关心的问题,开设了三场13个专题的学术报告和47场新产品新技术发布会。其中,我协会会员企业樟树狮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举行的“聚赖氨酸应用与发展趋势”发布会,吸引了众多专业人士参加,现场咨询、答疑,气氛非常活跃。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沪召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座谈会
与会各省市行业协会代表畅谈了当前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的现状及在生产监管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与矛盾。认为现行的一些监管规定和办法与行业生产实际发展不相适应、不太合理、不尽科学。应该改变监管理念,加强服务与引导,并提出了对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方面不少的意见和建议。参会的四省二市食药局负责食品生产监管的领导也交流了各自省市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发展情况及在监管中的一些体会和做法。
中国食品添加剂协会薛毅秘书长代表全国行业协会表态,一是坚决支持与配合好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尽责尽力;二是加强与国家食药总局的沟通协商,及时反映行业、企业诉求;三是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与生产安全责任心。
李玉家专员最后作了总结发言。他代表国家食药总局对各省市行业协会及地方各级监管部门为加强食品安全,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也对今日参会的各位代表能畅所欲言,积极提出建议看法表示感谢。对于大家今天谈的意见和建议,他说他们将进行认真的整理,并在今后制订相关监管法规时予以充分考虑。也希望今后进一步加强与大家的联系与沟通,共同努力,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总顾问陈君石强调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已经与国际接轨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总顾问陈君石近日在北京召开的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管理国际研讨会上表示,食品安全文化关系到消费者行为的根本改变,“正如禽流感疫情突袭,需要禁止活禽交易,消费文化也同时需要一定改变。”
陈君石表示,当前,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是关键。我国的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各不相同,重叠领域有大约5000项,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对于这部分重叠的监管盲区进行了清理,其中食品产品标准由原来的799项减少为79项,食品包装标准由原来的269项减少为22项。
此外,陈君石表示,目前,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已经与国际社会接轨,尤其是在标准种类、数量等方面基本保持一致。中国在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方面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由一个“沉默的观察者”变成了现在的“积极参与者”,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陈君石强调,目前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方面还面临着诸多挑战,关键点在于各个标准制定者之间的协同关系,是否能够相互合作、共同促进,这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问题。此外,中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来源:中国食品报)
针对食品安全和北京市环境污染现状,北京市科委于2012年启动实施了“食品中禁限用药物及环境污染物识别检测技术研究”课题。目前,该课题在食品中禁限用药物识别检测技术研究和环境污染物识别检测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通过研究,建立了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性激素、精神药品等60种药物的禁限用药物识别谱库,建立了动物肌肉、肝脏、肾脏等动物源性食品中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性激素、精神药品等多种禁限用药物同时定量检测方法,构建了食品中痕量多环芳烃、烷基酚、邻苯二甲酸酯多组分检测技术体系,覆盖了23种多环芳烃、3种烷基酚、17种邻苯二甲酸酯的食品污染物,涉及的食品种类包括烧烤肉制品、食用植物油、水产品三类重点食品。
本课题通过食品中禁限用药物和环境污染物识别检测技术的应用,能够提升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与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能力,完善首都食品安全风险监管体系,为政府科学决策、快速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来源:科技部网站)
食监一司调研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生产情况
2014年1月2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一司马纯良司长、李玉家稽查专员带领食监一司各处室负责同志一行对嘉吉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情况进行调研。
调研组参观了嘉吉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特种添加事业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车间、研发中心,详细查看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记录、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票证查验等情况,重点了解和学习企业食品添加剂研发体系,产品生产、质量管控体系,追溯体系和产品出厂检验检测等情况,与企业负责人就如何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体系、风险管控制度等进行了交流。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常州维生素B1首次出口巴西
不久前,经江苏常州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货值近10万美元的维生素B1成功出口到巴西。这是江苏省常州市维生素B1首次出口到南美洲市场,标志着该市食品添加剂出口取得了新进展。为了确保产品的顺利出口,常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做了周密细致的工作,第一时间收集产品的检验标准和技术标准,并要求企业对出口维生素B1产品标识规范,建立了有针对性的检验监管计划,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来源:中国食品报)
吉林农大发表控制自然发酵酸菜亚硝酸盐含量技术成果
近日,在吉林省食品学会主办召开的民族食品加工技术与产业发展论坛会上,吉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两位专家,发表了控制自然发酵酸菜中亚硝酸盐含量的技术研究成果。研究结果表明,控制自然发酵酸菜中亚硝酸盐含量,温度和盐水浓度起主要作用,维生素C和pH值次之。在自然发酵腌渍酸菜时,温度为25℃,腌渍液盐水浓度4%,维生素C添加量0.1%,pH值为5.5的条件下,发酵酸菜的亚硝酸盐含量最低。 业界专家指出,该项研究可为酸菜工厂化生产提供理论依据和实际指导。
(来源: 食品产业网)
【协会工作】
«3月24日-27日,一年一度的业内盛会FIC 2014在上海召开,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提前两天到达上海作了准备。一是为会员企业落实展会期间的住宿问题,二是参加中添协的理事扩大会议,三是协助樟树狮王公司举办“聚赖氨酸应用与发展趋势”专题发布会。在上海期间协会秘书长还应邀参加国家食药总局在沪召开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座谈会。
«为更好的开拓国际市场,今年协会继续与省贸促会合作,联合组织会员企业出国参展。由于优惠力度较大且参展效果较好,现招展工作已接近尾声。近期,秘书处拟将召开出国参展工作座谈会,面对面的与有关各方进行沟通交流,落实好出国参展有各项事宜。
«4月4日,省食品安全标准办在南昌召开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亚铁、乳酸锌、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国家标准行业内预审会,协会作为这三项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积极协助省标准办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4月16日-18日,省民政厅在昌召开了“全省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培训”。社会组织的改革与发展;政府购买服务等主题展开培训,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近期将对省级行业协会展开评估工作,秘书处正在准备相关材料。
【省内行业动态】
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亚铁、乳酸锌、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
国家标准行业内预审会顺利召开
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亚铁、乳酸锌、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国家标准行业内预审会于2014年4月3-4日在南昌东城宾馆召开。省卫生计生委政法食品处杨华处长、省疾控中心胡国良主任出席了本次会议,此外,参加本次会议的还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严卫星秘书长、韩军花研究员、李湖中助理研究员,添加剂分委会委员李惠宜教授、标准起草工作组的成员单位代表、省内相关单位(监管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检验机构等)专家、部分相关企业的代表。本次会议由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会上,王杉主任技师详细介绍了三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前期工作及标准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内容。与会人员对各项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各项内容逐一进行讨论,并积极发表意见,达成共识,并提出了标准制定项目的下一步工作重点:明确产品的主要原料、生产工艺与技术指标制定的必要性之间的关系;技术指标范围值的确定依据;在风险评估理念的基础上完善各项标准的相关内容等。
本次会议将根据与会专家的审议意见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和完善,将形成“公示征求意见稿”上报卫生计生委进行网上公示。三项标准的制定,展示了我中心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方面的技术实力,提升了我中心在标准制定领域的影响力。此外,各参会代表一致认为本次会议内容丰富、安排紧凑,有效保障了标准制定的科学性与适用性。
2014年三项营养强化剂食品安全安全国家标准行业内预审会
(来源: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办公室揭琴丰)
省调味品协会2013年会在宜丰顺利召开
江西省调味品协会2013年年会,3月17日在宜丰县政府接待办举行。来自全省各地的协会会员企业的代表共70多人参加了会议。省食品工业协会蒋国宾会长、宜丰县政府邬云副县长、省标准办王杉主任等领导应邀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徐友泉会长主持,作为东道主的李师女副会长,首先代表宜丰宾馆集团对此次会议在宜丰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宜丰邬云付县长应邀到会热情洋溢地介绍了宜丰的人文地理和经济发展成就;省食品工业协会蒋国宾会长畅谈了我省食品工业发展现状和近些年来所取得骄人业绩;徐友泉会长作了协会2013年度工作及2014年度协会工作计划;徐小芸会计向会议作了2013年度协会财务报告;后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协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2014年度协会工作计划。会议还表彰了2013年度行业功勋会员单位、优秀会员单位,并授予了证书与奖牌。
会议期间,各会员企业及出席会议的领导、专家共同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交流。
江西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也应邀参加了本次年会。
【企业动态】
德兴市百勤实业集团
我公司自2003年改制为民营企业以来,高层管理者一直关注员工身体健康状况,每年都有计划地对新入厂员工,在岗员工,离职员工进行健康体检。新员工入厂前由公司安排健康体检,如体检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公司将不予录用。2014年度在岗员工健康体检已于4月12日开始,计划10个工作日完成,如体检发现在岗员工有患有以上传染性疾病者,公司及时将其调离该工作岗位,离岗治疗,待其康复后方可恢复或调整工作岗位。
江西维尔宝食品生物有限公司
3月25日-27日,公司参加了一年一度的上海(国际)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展览会,此次公司申请了108平方的特装展位,共带去30余个品种进行参展,受到了新老客户的青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谱赛科(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为丰富谱赛科女员工们的业余生活,缓解紧张繁忙的工作压力,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在三月八日国际妇女节这一天,公司精心组织了一场活动。
3月8日早上8点30分,近50名刚从生产线下来的女员工欢快地坐上了公司大巴,踏上了“自助烤肉、集体观影”之旅。员工们一行来到首先事先预定好的亚马逊烤肉自助餐厅,享受着自助烤肉的乐趣,然后来到九方购物中心四楼中影国际影城,观赏了讲述现代情感故事的影片《脱轨时代》,享受了一番视听盛宴。对于没能参加这次“自助烤肉、观影”之旅的女职工们,公司亦根据实际情况颁发了一定价值的节日纪念品,以表示对她们的节日慰问。
南昌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味元食品有限公司
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4月2日,在公司总经理罗秋华同志的带领下,派出八位员工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第二十三届肉制品加工技术及机械设备科技周”专题展会。此次展会是由中国肉类研究所举办的集肉类加工技术、配料、机械、设备等大型综合性展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在肉类行业具有极大的影响力。
在此次展会中,我们的产品深受广大客户的喜欢,他们称赞我们的产品具有特色性、天然性;并且我们还成功推出了两款新产品,酱卤王和浓缩鸡膏。纵观整个展会,大大超出了我们的预期效果,为我们做好肉类行业的市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今年第一次参展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我们更加坚信展会对市场营销的推动作用。所以,在展会刚结束,我们就已经预订了明年的展位,我们相信,明年我们还会取得更好的成果。
南昌朵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月25日,备受行业关注的第十八届中国国际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展览会(FIC2014)在上海世博展览馆盛大开幕。作为食品添加剂和配料领域业内公认规模最大、国际化程度最高、人气最旺的展会,本届FIC吸引了1100多家国内外参展商参展,南昌朵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携百余种新开发奶类、水果类等系列香精亮相展会,引发行业和与会媒体的强烈关注。
在世博展览馆3号馆,公司搭建的展台外观高端大气,展出内容精彩丰富,明亮的色彩,在整个场馆内格外显眼,显示出朵美公司作为行业后起之秀的强大实力。而且,展出内容所传递的健康理念引领时代、贴近生活、深得人心,吸引了大批参观者驻足观看。
此次展会由市场部负责人陈工牵头,泰康公司董事长马总、技术副总曾总、销售副总刘总、陈总,朵美公司总经理丁总、技术总监余工、郭总等率领公司技术、研发、品控、营销、外贸等领域40余人的精英团队来到展会现场,为海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食品配料领域的解决方案。
朵美生物科技拥有业内先进的技术研发仪器设备及强大的现代生产制造优势,必将为烘焙、冷饮、糖果、乳品等领域带来更多选择和活力。
樟树狮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随着新型天然防腐剂聚赖氨酸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我司做为第一家申报企业,做好了生产、销售方面充分准备。在公司参加第十九届中国国际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展览会中,聚赖氨酸引起了众多厂家的高度兴趣!娃哈哈、双汇、周黑鸭及一些知名化妆品企业都已经对聚赖氨酸的优势有充分了解,在等着国家卫生部的公示。聚赖氨酸做为天然无毒害防腐剂已成为势不可挡的趋势。同时,公司在扩大生产规模,在原有发酵设备的基础上引进了年产500吨的大型发酵设备。狮王全体员工在为让人民吃的更健康,更营养,更放心而努力。
(王姐:把图片排在企业标题旁)
【国内外科技经贸信息】
加拿大发布食品加工助剂许可申请提交指南
据加拿大卫生部消息,2013年10月24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食品加工助剂许可申请提交指南。
加拿大卫生部表示,在使用该文件前,应当熟悉食品理事会的区分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政策文件。
所提交的文件需证明待审物质符合理事会对食品加工助剂的定义以及该物质的使用不会造成食品的安全隐患,并且包含该物质具有的功效证明。
该指南描述了许可申请文件中需包含的信息。当然,特殊数据及其他信息要求依具体情况会有不同。
(来源:食品商务网)
美国FDA拟修订食品营养标签法规
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消息,美国FDA计划修订食品营养标签法规,以体现饮食与健康之间的联系,便于让消费者做出更好的选择。
本次标签修订将更新过时的食用份量要求,并将标签主要部分(如能量、使用份量)作以突出标示。
计划修订的标签内容包含以下几点:
. 要求标示"添加糖"信息。
. 更新参考量,使其反映当前人们的摄入量,生产商可据此决定食用分量。
. 某些食品含有不止一个食用分量,但可一次或多次食用的,除标示每份的能量和营养信息外,还需标明整体包装的能量和营养信息。
. 若含有钾和维生素D,需在标签中标明。
. 修订多种营养素的每日营养摄入量,如钙、膳食纤维和维生素D.
. 更新标签格式,以突出强调某些要素,如能量、食用分量和每日摄入量百分比。
美国联邦公报将于2014年3月3日公布该拟议条例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2014年6月2日。
(来源:食品伙伴网)
欧盟将19种调味物质从允许列表删除
据欧盟公报消息,3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 No 246/2014号条例,修订(EC) No 1334/2008法规附录I,将19种调味物质从允许列表中删除。
欧盟委员会认为,欧盟食品安全局尚未完成部分评估,而且19种调味物质负责人撤消了申请,因此将这19种物质从允许列表删除,这包括2-乙基噻吩、2-甲基噻吩、3-甲基噻吩、二乙基三硫等。
本法规自发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
(来源:食品伙伴网 )
欧盟就油菜籽分离蛋白作为新型食品配料的安全性发布意见
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2013年10月25日,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 就油菜籽分离蛋白(rapeseed protein isolate)作为新型食品配料的安全性发布意见。
油菜籽分离蛋白是从油菜籽压榨饼中分离的一种富含蛋白的水提物。
申请者拟将菜籽分离蛋白用于与大豆分离蛋白相似的产品中。a)作为蛋白质来源用于代餐(配方饮食)、蛋白饮料(包括"乳品类似物")、营养棒、汤类和汤料、早餐麦片、植物蛋白产品(肉类似物);b)改善产品质地,用于食品补充剂、焙烤产品、冷藏或冷冻加工肉制品(如肉饼)、面食、甜点及其他食品。
申请者不准备将油菜籽分离蛋白用于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经过分析,EFSA得出结论认为,油菜籽分离蛋白在推荐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条件下是安全的。
(来源:食品伙伴网)
欧盟拟修订焦糖色素在啤酒和麦芽饮料中的使用规定
据世贸组织消息,3月4日欧盟委员会通报WTO一项委员会条例草案,将修订(EC) No. 1333/2008附录中焦糖色素(E 150a-3) 在啤酒和麦芽饮料中的使用规定。征求意见截止2014年5月3日。
(来源:食品伙伴网)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完成了对阿斯巴甜的全面风险评估
欧洲食品安全局对该甜味剂的首轮全面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就目前使用的剂量而言,阿斯巴甜及其分解物对消费者来说是安全的。在本次风险评估中,欧洲食品安全局严格审核了所有现有的有关阿斯巴甜及其分解物的所有动物实验与人体试验的科研成果。
(来源: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快报)
日本向WTO通报食品添加剂修正案
据世贸组织消息,2月20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向WTO通报食品卫生法执行条例修正案,批准了β-阿朴-8'-胡萝卜素醛(beta-apo-8'-carotenal)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本修正案将自官方公报Kampo公布起生效。
(来源:食品伙伴网 )
我国大豆进口6340万吨再创纪录 对外依存度超80%
中国2013年大豆进口量为6340万吨,同比增长10%,再创历史新高,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球头号大豆购买国。截至2013年年底,进口大豆已占国内供给总量80%以上,进口量连续三年创历史新高。尽管如此,多数业内人士预计2014年我国大豆进口量将进一步增长至6500万吨左右。
(来源:证券日报)
成本上升价格走低 广西糖企“两面夹击”亏损运营
广西是我国最大的蔗糖生产基地,全国超过六成的糖产自这里。每年11月份至来年4月份是传统甘蔗进厂压榨蔗糖的时节,然而记者了解到,2013/2014榨季广西霜冻灾害多发,部分地区甘蔗冻死突出,企业生产成本进一步增加。同时受国际糖价走低影响,国内蔗糖价格已跌破每吨5000元成本价大关,遭受“两面夹击”的糖企已出现亏损运营。
(来源:新华网)
湖北食品产业突破6000亿千亿产业迈上新台阶
省经信委通报,去年我省十大千亿产业中,除钢铁外,主营收入均保持较快增长。其中,食品产业(含烟草)主营收入首次跃上6000亿元台阶,达到6358.9亿元,增长20.8%,占全省工业比重达到16.79%。
电子信息、纺织、建材产业主营收入分别为2918亿元、2787.3亿元、2412.4亿元,增长21.9%、18%、27.1%,其中建材产业首次突破2000亿元,电力、有色产业达到1500亿元左右,增长6.3%、22.9%。
(来源:湖北日报)
欧盟委员会拟加强食用香料过敏原管理
据国际香精协会(IFRA)消息,日前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提议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免受香料过敏原危害,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该措施采用定量风险评估(QRA)方法,根据消费者暴露于不同产品的水平,制定香料的使用阈值。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快报)
进口加工糖成本跌破4000元 平均每吨3769元
据国家发改委信息,今年1月份国内进口加工成品糖平均成本每吨3769元,比广东销区糖价每吨低1099元,价差比上月每吨缩小119元。
2014年1月份纽约期货市场3月交货的原糖平均价格每磅15.42美分,环比下跌每磅0.99美分,跌幅6.0%。
据中国糖业协会统计,2014年1月份制糖企业产糖347.4万吨,销糖110.9万吨。本年度已累计产糖652万吨,累计销糖273.4万吨,销糖率为41.9%,比去年同期下降12.3 个百分点。截至1月底食糖工业库存378.8万吨,同比增加72万吨。
1月份主产区南宁市场食糖平均价格每吨4695元,环比每吨下跌375元,跌幅7.4%;主销区廊坊市场月均糖价每吨4902元,环比每吨下跌475元,跌幅8.8%。郑州期货3月合约月平均价格每吨4630元,环比每吨下跌325元,跌幅6.6%。
(来源:云南糖网)
台湾地区预告制定单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应办理查验登记草案
2月1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811号公告,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复方食品添加物(将单方食品添加物与其他单方食品添加物或以作为辅料的食品原料进行物理方式混合,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并作为食品加工使用,且非供直接食用的调制品)免办查验登记,惟其使用的个别单方食品添加物品项及规格应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的规定。基于协助食品添加物业者对香料或复方食品添加物自主管理之需,卫福部仍受理自愿性查验登记的申请。该等申请案比照单方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的作业程序,业者需将成分含量表、规格表及审查费向本部提出申请,经核定后发给许可文件。14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企业论坛】
营养强化剂的选择与使用
由于食品直接关系到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对强化食品中营养强化剂的选择与使用量做了严格的规定: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2012)最早规定了3类37种营养强化剂的品种,适用范围和使用量,同时每年经专家评审,还要颁布一定数量的增补品,丰富营养强化剂的品种,扩大了食品企业的选择范围。
面对这几十种营养强化剂,有些企业往往由于营养强化剂的选择和使用不当,造成食品色泽发生变化、有异味或营养素含量不合格等,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不良影响。
食品企业如何正确选择营养强化剂,能够真正起到营养强化作用,对食品原有的色、香、味、型没有影响,成本能够接受,能够在生产工艺中正确使用,尽可能减少营养素损失是非常重要的。
1 氨基酸类营养强化剂
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2012)中规定可以用于营养强化剂的氨基酸类有赖氨基酸和牛磺酸。
赖氨基酸主要用于谷物制品中氨基酸的强化,该注意的是,在使用过程中应考虑原有含量,正确计算添加量。牛磺酸是一种氨基磺酸,不属于必须氨基酸,有研究表明,牛磺酸对婴幼儿的大脑和视神经发育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机体还具有排毒和抗氧化的作用,国标中对牛磺酸的使用范围比较宽松,可以添加在婴幼儿食品、乳制品、谷物制品、饮料及乳饮料中,要适当考虑加工过程的损失量。
2维生素营养强化剂
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属于脂溶性维生素、其他属于水溶性维生素。脂溶性维生素A、E制剂是以油状存在,只溶于油类或脂溶剂。在食品中强化时,由于难以计量准确,很难控制强化量,但利用微胶囊包埋技术制成的粉末可以均匀的分散在水中并形成乳化液,使计量更准确、更方便。
食品企业在开发营养强化食品时应注意各种维生素的应用量和使用范围,由于脂溶性维生素在人体内有蓄积作用,食品中用量过多或重复强化,容易在人体内积累造成中毒,因此,供成人食用的谷物制品中及饮料中不必强化剂维生素A、D、E、K,同时要注意在婴儿食品中强化脂溶性维生素时部能超过国标规定的限量。
3矿物质营养强化剂
矿物质是构成人体组织和维持机体正常生理活动的重要物质,人体不能合成,但会随着人体代谢排出体外,因此需要不断从膳食中补充。
3.1钙的营养强化
许多生物实验表明,不同钙盐在人体中的吸收利用率无显著性差异,从总的能够吸收利用的钙来考虑,碳酸钙是最经济、最安全、人体吸收利用率相对较高,含钙量也比较高。
生物钙、活性钙是用牡蛎壳加工的钙盐,由于近海污染严重过,容易被金属污染,应注意检测原料的重金属含量。
骨钙是用动物骨头加工而成,由于动物体内很大部分重金属沉积于骨骼中,也容易引起重金属超标,另外,骨头来源及成分复杂,使骨钙质量难以控制。
乳钙是生产脱盐乳清粉后的副产品。由于营养仲的钙是与蛋白质结合在一起,其人体吸收利用率可以达到90%以上,经干燥处理后失去生物活性,形成无机盐,其化学成分主要是柠檬酸钙和碳酸钙,与普通无机盐没有太大差异,价格却比普通无机盐高很多,食品企业在使用时应考虑实际补钙效果和成本。
葡萄糖酸钙可溶解于水中,口感较好,适用于钙强化饮料。氨基酸钙的人体吸收利用率较其他钙盐高,但由于价格高,一般食品企业不容易接受。乳酸钙是目前食品企业使用较多的钙盐,食品企业应注意选择具有左旋结构的乳酸钙,即L-乳酸钙,这种乳酸钙的人体吸收效果好一些。国内生产的乳酸钙一般产用发酵工艺,有些产品有一种发酵后产生的特殊气味,因此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选择不同特质的乳酸钙。干混工艺一般不宜选择气味过大的乳酸钙,乙酸钙具有特殊的乙酸气味,除可用于生产高钙醋和酸味饮料外,一般食品中不宜使用。
3.2铁的营养强化
众所周知,由于中国人的饮食习惯,缺铁性贫血患者较多,全国营养状况普查数据也显示,儿童、青少年却贴心贫血的发病率较高,再加上女性所特有的月经期失血和怀孕、哺乳等特殊生理时期,我国缺铁性贫血人群数量巨大,所以铁营养强化食品存在巨大的市场潜力,许多食品企业也将铁营养强化食品作为主流产品推向市场。
在GB14880-94中,已经批准的铁盐有硫酸亚铁、葡糖糖酸亚铁、乳酸亚铁、柠檬酸铁、柠檬酸铁胺、富马酸亚铁等,另外血红素铁、碳酸亚铁、胡索酸亚铁、琥珀酸亚铁、还原铁、电解铁等也能用于食品中铁的营养强化,最新批准的铁的营养强化剂还有卟啉铁、甘氨酸铁、焦磷酸铁,乙二胺四乙酸铁纳等。
膳食中铁一般分为两类,血红素铁和费血红素铁,血红素铁主要是血红素中结合的铁,存在于动物的肌肉和血液中。卟啉铁和由猪血提取的血红素铁都属这一类。当人体铁缺乏时,对血红素铁的吸收率可以达到40%以上。存在于植物
性食物和乳制品中的铁盐都属于非血红素铁,人体吸收率为5%—10%,许多研究表明,乙二胺四乙酸铁钠(NaFeEDTA)的吸收明显高于其他非血红铁素(平均吸收率为硫酸亚铁的2倍),受膳食因素影响较小。
铁盐用于食品营养强化时,有三个问题应该注意:a.稳定性 硫酸亚铁属于离子型化合物,溶解于水后解离出的亚铁离子极不稳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大部分被氧化的三价离子,吸收率低,失去营养强化作用。因此硫酸亚铁已逐渐被淘汰,葡萄糖酸亚铁、乳酸亚铁、柠檬酸亚铁等小分子化合物的稳定性也较差,卟啉铁和血红素铁稳定性好、吸收好、但价格很高,一般食品企业无法接受:b.气味 大多数铁盐都有一种特殊的“铁锈味”,对食品口感影响较大,有的铁盐经过加工后产生“铁锈味”,如硫酸亚铁、葡萄糖酸亚铁等,这种“铁锈味”会严重影响强化食品的可口性,特别是生产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时一定要避免使用这种铁:c.色泽 一些铁盐的颜色较深,如宁酸钠铁铵、柠檬酸铁、富马酸亚铁、葡萄糖酸亚铁、血红素铁等,其颜色多为棕色,红褐色等,在使用时应考虑穗食品色泽的影响,特别是应用于混工艺添加时,其深颜色颗粒物常常会引起消费者误解,认为食品中含有异物而遭到质量投诉。另外,由于亚铁离子经过加工很容易氧化成三价离子,其颜色微棕色,对食品的色泽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3.3锌的营养强化
可以用来营养强化的锌盐有软酸锌、葡糖糖酸锌、硫酸锌、氯化锌、乙酸锌、甘氨酸锌等,但常用的是乳酸锌和葡萄糖酸锌。其性状为白色粉末,溶解性好,无异味,无论何种强化方式,对食品的色香味均无明显影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及人群量合理添加。
3.4其他矿物质的营养强化
GB 14880规定可以在食品中进行营养强化的矿物质,除Fe、Zn、Ca以外,还有碘(I)、硒(Se)、镁(Mg)、锰(Mn)、铜(Cu)等,这五种矿物质均属于人体所需的微量元素,强化时应注意:选择碘盐时应选择稳定性好的碘酸钾。碘和硒强化时应注意强化量,用量过高会引起中毒事故。
4 脂肪酸类营养强化剂
目前国家允许在食品中强化的有亚油酸,DHA和花生四烯酸(AA)。
亚油酸的强化可以通过添加植物油的方式实现,玉米胚芽油、葵花籽油等植物中富含亚油酸。
DHA和EPA富含于海产动物脂肪中,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都是DHA和EPA的混合物。一些研究证明DHA与婴儿的视觉和神经发育有关,EPA对于降低血甘油三酯的作用比较明显。对于适合于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应选择DHA含量较高的产品,而EPA含量较高的产品更适合于老年人食用。由于DHA及EPA产自深海鱼油,有比较明显的“腥味”,以此添加时应注意对食品口味的影响。
花生四烯酸(AA)是最近新开发的一种人体不能直接合成的不饱和酸和脂肪酸,对婴儿的神经系统尤其是大脑发育至关重要,同时还有促进生物体内脂肪代谢,降低血脂、血糖、胆固醇的作用,对预防心脑血管疾病具有重要意义。AA油剂也有一种特殊气味,但该气味对产品的口味没有太多影响。
亚油酸、DHA和AA除油剂产品外,还有经微胶囊包埋工艺制成的粉末产品,不但方面了食品企业的使用,更主要的是解决了不饱和脂肪酸在空气中容易氧化。保质期短的问题,但粉刺的价格相对油剂略高,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性状,合理选择粉剂和油剂。
南昌穗洪食品公司 涂晓冰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江西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地址: 南昌市民德路337号附1号A座1105室
邮编: 330008
电话: 0791-86787265
传真: 0791-86780211
网站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版权所有:江西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赣ICP备12003430号-1 E-mail:jxfadda@sina.com 地址:南昌市民德路337号附1号A座1105室 电话:0791-86787265 传真:0791-86780211 技术支持:南昌网络公司 珠峰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