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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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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法检目录外出口
产品健康证书有关问题的复函
你协会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关于建议允许各省级行业协会出具非法定检验产品出口健康证书的请示》(苏食添联字〔2018〕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根据《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调整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原质检总局将涉及90个海关商品编码的食品添加剂调出法检目录,自2018年2月1日起不再对其实施出境检验检疫,也不再为其签发健康证书。
二、为帮助上述已调出法检目录的食品添加剂在进口国顺利通关,请你协会提供“要求提供健康证书的国家及官方机构”名单,我署将通过正式渠道知会相关国家官方机构有关法检目录调整的情况。
三、关于来函提出授权各省级行业协会出具法检目录外出口产品健康证书的建议,根据海关总署部门职责以及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我署无职权直接授权各省级行业协会出具法检目录外出口产品健康证书。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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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8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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