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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玫瑰果相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9-13   浏览次数:0
总局办公厅关于玫瑰果相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627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玫瑰果相关问题的咨询函((2016)苏0591民初45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玫瑰果能否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玫瑰果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请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咨询。
  关于进口食品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等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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