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复合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
的修改意见与建议的函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对你部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发布的《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卫监督食便函〔2010〕203号),江西省、浙江省、上海市三省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迅即传告各相关企业,并已于近期将三省市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所反馈的对该文本的修改意见汇总整理于后。大多数企业认为该标准征求意见文本还是可行的,文本中所规定的基本内容也应该做到。但对其文本中的一些条款存有一些疑虑,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1、在执行该标准的同时,建议应该辅以在此基础上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因为复合食品添加剂种类多,同一种类中品种系列也多。为规范市场行为,利于监管,生产企业有必要制定在该通用标准框架内的较能体现该产品特征的产品质量标准。该企业标准建议由省市级标准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备案。
2、该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2.2款“辅料 adjuvant,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在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所使用的终端食品中不发挥作用”。建议改为“不产生毒副作用”。因为如某些复合甜味剂中其辅料中有的使用了葡萄糖或蔗糖、果葡糖,其在终端产品中仍具有甜味作用。
3、该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4.3.2款“各污染物项目的指标应等于或严于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中该项目的限量值及其在复合食品添加剂中所占比例进行加权计算而得到的限量值,并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由于复合食品添加剂涉及复合的种类、品种多,使用的单一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可能也较多,有的个别品种甚至多达十几种。其所涉及的各项污染项目也多,采用加权计算,并按其相应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可能在实际操作中会显得非常繁琐复杂,所以建议修改为:“各主要污染物项目的指标应等于或严于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中该项目的限量值及其在复合食品添加剂中所占比例进行加权计算而得到的限量值,并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4、该标准(征求意见稿)中5.1.2款“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零售环节的复合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由于复合食品添加剂所使用的单一食品添加剂,辅料较多,且有的通用名称字数较多、较长。建议采用“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5.1.2.2.1”规定表述,即应该允许使用标准产品代码。
5、该标准(征求意见稿)中5.1.9款应明确界定“零售环节”的定义,以免监管中出现偏差。比如,生产企业直接供给终端用户,如食品加工厂、加工作坊,餐饮店等,是否算是“流动环节”?
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
浙江省食品添加剂与配料协会
江西省食品添加剂协会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复合食品添加剂 标准 修改 建议函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