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协会工作 > 最新通知 > 正文

赣添协函字〔2010〕1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1-28   浏览次数:0

关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的修改意见与建议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
  对近日网上发布的关于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通知,江西省食品添加剂协会认真听取了会员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现整理汇总于后:
  1、由于当前我国食品添加剂产品大多数仍无国标、行标,而执行企业标准,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估计会有个比较长的过程。而现在要全面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管可能会出现许多矛盾和困难,也将会对这些企业造成较大的伤害。因此,建议在实施本规定之前,应予以充分考虑,留出一个缓冲过渡的时间,并给出一个明确说明。
  2、本“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操作层面而言,还宜细化。拟出台一个实施细则,具体明确某些内容、要求。比如第二章第八条(二)(三)(四)(五)中所指的“数量相适应…”,所谓的“相适应”如何界定?还如第二章第十条(七)“应当补充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该处的“卫生行政部门”是指哪一级?“指定”的含义是什么?等等。
  3、第一章第七条最后一句“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照本“规定”后面的有关章节要求,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和接受审查与监管中,企业的商业机密相关单位与人员已有知悉,仅表述为“负有保密义务”是不够的,应该是“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对其违规者也应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4、本规定第二章第十条(七)“……,应当补充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名称、组分及各组分含量的有关资料”。我们认为现在我国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状况是:(1)绝大多数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尚无国标或行标,而执行企业标准;(2)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同一功能类别的都有一系列的产品,如复合乳化剂、复合甜味剂、复合色素等等,每一种下面都会有十几、二十几个系列化产品,以适应不同加工产品的需求,对具体某一个产品的名称如何命名,尚无统一标准要求;(3)复合食品添加剂严格说应算是技术分包产业,为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提供技术服务。其核心技术就是该复合产品的配方设计,如按本“规定”要求提交产品配方,而出现泄密情况,则可能危及企业生存。为此建议该处文字表述修改为“……,应当补充提交产品安全标准管理部门认可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名称、组分及相应的工艺文本”。
  5、第三章第四十三条最后一句“……同时标明与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名单相一致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由大到小排列”。我们认为复合食品添加剂组分是指由二种以上同一功能用途的单一品种组成,有的可能多达八、九种,甚至十几种,而且有的品种名称字数很长,比如一些食用香精,如要一一标示出来会有困难。建议可用产品编码表述。因此这句话拟修改为“……名单相一致的各单一品种的名称或品种代码,并按……。”
  特此函告。当否,请酌。

                     二○一○年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食品添加剂   监管   规定   修改意见   函
抄: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
  协会各会员企业
江西省食品添加剂协会秘书处   2010年1月29日   印  发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网站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版权所有:江西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赣ICP备12003430号-1  E-mail:jxfadda@sina.com
地址:南昌市民德路337号附1号A座1105室 电话:0791-86787265  传真:0791-86780211
技术支持:南昌网络公司 珠峰科技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