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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关意见和建议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10-13   浏览次数:2

食添协联字〔2011〕3号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先后下发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和《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728号),为解决纠结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多年的“被无证生产”的问题提供了法规依据。为推进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工作,上海、浙江、江西、福建、江苏昆山等五省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组织部分企业和专家进行学习座谈,认真学习以上两个文件,在学习座谈中认为尚有几个问题有待商榷:
      1、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行业特点。复配食品添加剂是针对单体食品添加剂的再加工和技术销售,行业特点是产品的个性化,从一定层面上说是应用技术服务性行业。不同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规模和硬件装备要求差异很大。从世界食品添加剂企业现状看,单体食品添加剂企业占少数,而大多数是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我国复配食品添加剂是近十年才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且90%以上是中小企业。
因此我们认为,要根据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行业特点和产业现状,不能依照单体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而应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合理调整硬件要求,侧重于企业诚信程度、人员素质、技术力量等要素。
      2、关于生产场地。《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2010版)要求“生产用的总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规定。此规定不切合复配食品添加剂行业实际。复配过程实际上是多种单体食品添加剂物理混合后再包装,不少“新、特、专”产品生产并不需要15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场地。
建议允许各省市质检部门在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灵活掌握生产场地面积要求。
      3、关于产品检测设备和能力。在《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企业“具备GB 26687规定的感官、有害物质和致病性微生物项目的检验设备和检验能力”,但大量中小型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难以做到。有的复配产品如复配高倍甜味剂本来就没有检测致病性微生物的必要,有的虽需要检测,但投入大量资金购置设备、培训人员,使用率低且难以取得检验资质。如检测铅与砷根据“GB/T 5009.75”、“GB/T 5009.76”规定,必须使用剧毒物质“氰化钾”和“三氧化二砷”。而国家严格控制上述剧毒物质,如果允许每个企业建立检测系统并使用上述剧毒物质,则可能产生更大的公共风险。
因此我们认为,对有害物质与致病性微生物的检测,除鼓励企业自检,同时也允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并根据各自产品特点规定送检批次和时间。
      4、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名称。因企业过去申办的工商执照和其他证件中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目前《通则》改称“复配食品添加剂”后,导致申报资料与工商执照名称不符的矛盾。
      建议质监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允许企业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名称的工商执照等证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以后,将所有证件中的名称更正为“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行业发展的方向。是提高食品添加剂应用技术、防止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方式。但我国复配食品添加剂却是近十年才发展的新兴产业,与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尚有较大差距,亟待迎头赶上。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明确以上问题,为我国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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