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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12-27   浏览次数:2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食用化工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用化工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化工产品为3个单元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64270352,64216131-2547
传 真:010-64270352
网 址:
电子信箱:
fanyanru@263.net
联 系 人:范彦如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化工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化工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单位:
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64270352,64216131-2547
传 真:010-64270352
联 系 人:范彦如, 马平分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110022
电  话:024-25898786
传  真:024-25898718
联 系 人:苏锡辉
国家无机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 话:(022)26689275
传 真:(022)26644947,(022)26370175
E-mail:wangqi@ trici. cn
wjyzhx@yahoo.com.cn
联 系 人:王琪
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8号
邮政编码:110021
电 话:024-85869139
传 真:024-85869149
联 系 人:沈日炯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意一个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 企业取得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3.3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1);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见附件2);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4号"制止重复建设糖精等合成甜味剂生产线项目"。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见附件3)一式三份;
4.1.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4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1.5 条款3.2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
5.1.2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单位。
6.3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5)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方式:采用正本、附件的方式。正本中产品名称填写"食用化工产品"(产品名称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附件,其中产品明细一栏具体填写发证单元和产品名称)。
7.2 在本次换证时,由于此次换证实施细则变化很大,按照全许办(2002)57号文的有关规定,所有企业均需按本次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和产品检验,重新发证。
7.3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4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
7.5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6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7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8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 获得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食用化工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每批1500元向检验单位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17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食用化工产品申证单、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申证单元名称 规格 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A型、B型 GB 12488-1995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7-1998
食品添加剂 食用色素 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 GB 4479.1-1999
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铝色淀 GB 4479.2-1996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 GB 4480.1-1994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铝色淀 GB 4480.2-1994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481.1-1999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铝色淀 GB 4481.2-1999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 GB 6227.1-1999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铝色淀 GB 6227.2-1995
食品添加剂 亮蓝 GB 7655.1-1996
食品添加剂 亮蓝铝色淀 GB 7655.2-1996
食品添加剂 新红 GB 14888.1-1994
食品添加剂 新红铝色淀 GB 14888.2-1994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 GB 17511.1-1998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铝色淀 GB 17511.2-1998
食品添加剂 赤藓红 GB 17512.1-1998
食品填加剂 赤藓红铝色淀 GB 17512.2-1998
备注:
1.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情况,按申证单元确定申请范围。
2.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产品的名称、规格。
附件2-1 食用化工产品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一、 生产设备
1.反应釜
2.循环冷却水泵
3.蒸汽发生装置
4.水环真空泵
5.回收罐
6.母液罐
7.中和罐
8.结晶罐
9.离心机
10.干燥设备
11.包装设备
二、 检测设备
1. 棕色滴定管: 50mL
2. 碘量瓶:250mL
3. 分析天平
4. 分析用标准物质(环已胺、硫酸盐、氯化物)
5. 容量瓶
7. 干燥箱
8. 定砷管
9. 硫化氢发生器
10. 分光光度计
11. 高密封性分液漏斗
附件2-2 食用化工产品 碳酸氢钠
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一、 生产设备
1.化碱槽
2.过滤器
3.二氧化碳产生装置
4.二氧化碳净化装置
5.碳酸化塔
6.离心机
7.干燥设备
二、 检测设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碳酸钠
6.干燥箱
7.酸度计
8.定砷仪
附件2-3 食用色素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一、 生产设备
1.空压机
2.冷冻机
3.真空泵
4.搪玻璃锅
5.压滤机
6.喷雾装置
7.锥形混合器
8.除尘装置
二、 检测设备
1. 液相色谱
2. 气相色谱
3. 原子吸收光谱
4. 分光光度计
附件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
名 称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编
厂休日
地 址
申证单元名称、规格:
申证产品生产厂、点 生产厂、点名称 地 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产品名称、规格
 
 
注:1.当申证单元覆盖多个产品时应按实际生产的覆盖产品填写。
2.所有申证企业均须如实填写全部生产厂、点,以便取证。
3.属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申证产品,应予以说明,必要时附流程图。
附件5 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l 样品验收 检验单位检查样品和抽样单是否符合《食用化工产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6)的规定且包装封条完好,检查无误后,填写收样单。
2 检验依据和项目 2.1 检验依据:按附件2所列国家标准;
2.2 检验项目:按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全项检验。
3 检验与判定
3.1 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3.2 检验结果的综合判定原则是依据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如全部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即使只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指标,该检验项目为不合格,该样品即被判为不合格,则判定本次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3.3 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的应分别抽样检验,只要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定本次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4 检验报告及汇总 4.1 检验单位负责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寄受检企业,二份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2 检验单位负责填写检验结果汇总表,上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附件6 食用化工产品抽样、封样规定
1 抽样 1.1 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抽样工作应在抽样人员到达申请企业24小时内完成。
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中进行。样品应自抽样日算起三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1.3 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附件1)中规定的复验所取样本数和抽样方法进行。
1.4 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的应分别抽样。
2 封样
2.1 每个样品不得少于500克,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按产品标准中取样要求分装,外面用防水绝缘胶带缠紧,密封,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和被检企业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另一份作为备份样保存,在被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复验启用。
2.2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取样单(一式四联),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其中一联交被检企业,一联由审查组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二联交检验单位。
3本次许可证发放检验采样为一次性采样,产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不合格处理。
 
附件7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申证企
业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附件8
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
抽 样 登 记 表
样品名称 注册商标
受检单位 抽样目的
生产单位 抽样地点
生产日期 产品批量
抽样依据 产品批号
到厂时间 抽样基数
抽样时间 样品数量
抽样人员 抽样方式
备注
受检单位填写 执行标准 许可证编号
样品等级
要说明的问题
受检方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样品传递情况
收样人员 收样时间
附件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 认真贯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2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3 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4 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索取产品或购买样品、礼品。
5 不准擅自多抽检验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6 不准吃请、受贿和假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
7 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和组织处分,直至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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