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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调整我省
复配食品添加剂申证条件的建议函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省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由原省质检局负责组织实施。但对其准入许可条件中我省另外增加了二项许可准入要求:
1)要求所有申证产品必须列入微生物“菌落总数”与“大肠杆菌”项,且需具相应的检测设施与人员;2)要求申证企业不论生产什么产品,采用什么生产工艺,必须具备“净化”设施。
以上二项对企业的许可准入条件一直沿用至今。
我们认为这些年通过严格审核把关,强化监督管理,我省食品添加剂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都有了较大进步,企业行为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质量安全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这此年也未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在我国业界一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为此,企业多次向协会反映,要求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并建议:我省今后在复配食品添加剂申证条件中,调整撤消以上二项强制要求条件。理由是: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并没有“菌落总数”与“大肠杆菌”两项要求,我国其他各省市也均未作出此项要求,而我省单独提出并强制执行。我们认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是严肃的,也是全国统一执行的监管依据,不应人为地把我省企业贬低为“差评”企业。
2、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成本费用,也增加了相关检测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而实践中对规范企业生产并无多大的意义。
3、对复配申证企业实地审查的依据为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该通则“核查记录”中的“*3.18 企业生产有微生物指标的产品,应设有专用内包装或罐装场所,具有空气消毒或净化设施”。
我们认为该条内容的表述已充分考虑到食品添加剂品种多,工艺条件各异的特性,所以在该条表述上还特地在数码左上方标有“*”记号,而对于复配食品添加剂而言,情况更是为此。所以我们认为不宜一律强制要求所有申证企业都要采用“净化”设施。这既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增加了生产成本,而在实际应用上又并非所有都适合。据了解,其他各省市在复配申证审查中,都无此项强制要求。我们应该让我省企业在全国行业的竞争中能公平地处在同一起跑线上。
以上建议当否,请复。
主题词: 复配食品添加剂 许可条件 建议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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