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特殊食品注册专用章和特殊食品注册检验抽样专用章的通知 |
食药监办特食管〔2017〕10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自2017年8月1日起,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专用章(1)”用于保健食品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专用章(2)”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检验抽样专用章”用于特殊食品抽样。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专用章”同时废止。
附件:启用印章式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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