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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3-01   浏览次数:0

关于做好2015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精神,为做好2015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条件

  (一)在江西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

  (三)诚信经营,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

  二、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项目,包括: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予以优先支持。具体如下:

  (一)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含团体):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给予100%资金支持;对项目组织单位的公共布展费用(只限团体项目)给予70%,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对企业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产品认证项目:对企业的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其他产品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对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给予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给予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给予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宣传材料和宣传光盘):对企业的宣传材料翻译及制作费给予70%,最高1.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宣传光盘翻译及制作费给予70%,最高1.5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对企业的境外宣传广告(仅指报刊广告、影视广告)费用给予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境外商标注册费用给予70%,最高2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信息化建设项目:对企业的创建中小企业网站费用给予70%,最高2万元的资金支持。

  (八)国际市场考察项目:对企业的境外市场考察费用(仅指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支持比例为70%,最多2人。

  (九)境外投()标项目:对企业标书购置费给予70%,最高2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项目设计费给予70%,最高2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项目考察及调研交通费给予70%支持。

  (十)企业培训项目:对项目组织单位的培训费给予70%,最高5万元的资金支持。

  注意事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申报程序等情况在《2015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一)中作具体说明;对以前年度获得过资金支持,前两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仍为零的企业各类项目均不再予以支持;对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宣传材料和宣传光盘),在仍有该项政策性资金的前提下,每三年支持一次,即2015年设置该项目,2018年再次启动该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所有申报项目均指201511日至20151231日之内已实施完毕的项目。网上系统开通时间本《通知》印发日起至2016115日,届时网上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项目。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分别于2015831日、20151031日、2016131日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文本报送省商务厅发展财务处。

  (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确认,五年内取消财政资金申请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财经纪律予以处理。

  (三)请各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高度重视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好政策宣传、项目初审、跟踪问效等工作,并按时间节点要求及时上报初审合格的项目文本,上报时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需有项目申报明细情况表,详见附件二)。

  (四)项目单位申报过程中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详见附件四)。

  (五)本《通知》及附件由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具体负责监督执行,共同解释未尽事宜、审核资金项目以及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联系人:闵华(省商务厅)、黄长应(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791-862462540791-87287587

  附件:

  一、2015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

  二、2015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请明细情况表

  三、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资料修改申请表

  四、各地市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点击此处下载所有附件)

  201571

附件一:

 

2015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外贸中小

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2015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的申报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说明

(一)项目单位必须通过“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支持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如实填报资金拨付申请信息,对填报内容负责。

(二)资金拨付申报信息填写过程中,可对所填写的内容进行“暂存”操作。暂存后项目可以在申报期内继续填写或反复修改。各单位对填报的资金拨付信息要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再进行“提交”操作,提交后的资金拨付不可修改,请项目单位应慎重对待提交操作。

(三)项目名称应按照本《申报指南》中的支持内容规范填写。

(四)在填写项目金额或其他非文字内容时,请在英文输入法状态下填写,所填写数字保留整数,不能添加任何符号或汉字;表格中的合计金额均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不需人工计算填写;项目小结应包括该项目实施的主要效果。

(五)对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将通过“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支持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进行公示,并会下达批复文件,如有疑问,可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六)项目文本制作必须规范,即统一用A4纸编制项目文本;按本《申报指南》中规定的“项目文本材料要求”顺序装订项目文本;除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明确需要原件的材料外,其他一律提供复印件即可,但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材料是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请加盖单位财务章);提供项目文件有关资料如为外文,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等。

(七)申报项目单位必要条件为:在江西省内注册,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且在网上进行资质注册的企业。

(八)所有项目发生的费用需通过银行转账,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否则视为不合格项目。

二、申报程序

(一)资质注册

单位登陆“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支持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中“在线注册”进行注册(http://www.smeimdf.org.cn/),随后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报送省商务厅发展财务处(邮寄或当面送达)审核。

注意事项:

1.网上注册常年开放,密码自行设置,用户名系统自动生成,企业终身只需注册一次,在以前年度已注册成功的项目单位无须再行注册,请自行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

2.单位基本信息变更、遗忘用户名或密码,请及时提交“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资料修改申请表”(详见附件三,邮寄、传真或当面送达均可),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针对基本信息变更事项,省商务厅收到“申请表”后,将在网上开通“允许修改”权限,由单位自行修改,并在完成修改后联系我们,我们将重新进行注册资质审核;

2)针对遗忘用户名事项,单位在确认已送达“申请书”后,联系我们,我们将告知用户名;

3)针对遗忘密码事项,省商务厅收到“申请表”后,会将密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初始密码为“8888”),请单位自行修改密码。

上述工作,联系人:刘洋电话:0791-86246259  传真:0791-86498064  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一路5213  江西省商务厅发展财务处

(二)网上申报

企业在“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支持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网址同上)中“资金拨付申请”提交资金项目。企业申报项目,请参照本《申报指南》的第三点“具体要求”执行。

注意事项:

网上系统开通时间是本《通知》印发日起至2016115,届时网上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项目。

(三)报送材料

企业按照本《申报指南》要求,制作纸质项目文本(一式两份),并按属地原则提交给设区市、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参展组团单位等特殊情况直接提交给省商务厅发展财务处。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分别于2015831201510312016131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文本报送省商务厅发展财务处。

(四)资金拨付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市、县提交的项目文本,委托给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核。项目审核通过后,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提出资金项目批复意见。待省财政厅按属地原则将资金拨付到当地财政部门后,请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协助企业申请拨付资金。

三、具体要求

(一)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含团体)

1.境外展览会,指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包括香港、澳门地区)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给予100%资金支持;

2)对项目组织单位的公共布展费用(只限团体项目)给予70%,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

3.注意事项

1)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2)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应提供参团企业汇总表。参团的中小企业在5家(含5家)以上;

3)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其中,团体项目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4)项目支持不限展位个数;

5)表格中的项目所在国别(地区)可通过系统字典选择,不需手工填写;

6)团体展览项目的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必须填报参加企业统计表,否则系统将不予通过(团体项目需要)。

4.申报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打印,下同);

2)展方的邀请函,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出国任务批件(工作人员);

3)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

4)展位确认函;

5)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首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

6)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有展会标志、公司名称及摊位号);

7)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团体项目需要);

8)银行转账凭证,如是支出外汇的请提供银行付汇水单或在境外刷卡的费用清单;

9)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 www.cnab.org.cn 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2.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企业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企业的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企业的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4)对企业的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5)对企业的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3.注意事项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的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申请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支持,需按照项目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4)每个企业不同管理体系认证只支持一次;

5)表格中的认证机构可通过系统字典选择,不需手工填写。

4.申报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

3)认证证书(主要内容应翻译成中文);

4)认证机构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5)银行转账凭证,如是支出外汇的请提供银行付汇水单或在境外刷卡的费用清单。

6)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三)产品认证项目

1.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2.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企业的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企业的其他产品认证费用给予70%,最高6万元的资金支持。

3.注意事项

1)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2)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他费用不予支持;

3)企业申请产品认证支持,需按项目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4)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家只支持一次认证;

5)表格中的项目所在国别(地区)可通过系统字典选择,不需要手工填写。

4.申报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

3CMM认证的证书 (主要内容翻译成中文);

4)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主要内容应翻译成中文);

5)认证机构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6)银行转账凭证,如是支出外汇的请提供银行付汇水单或在境外刷卡的费用清单;

7)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四)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支持内容和标准:

1)对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给予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企业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给予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给予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

3.注意事项

1)境外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2)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3)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4.申报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要内容应翻译成中文);

3)获得专利证书(主要内容应翻译成中文);

4)银行转账凭证,如是支出外汇的请提供银行付汇水单或在境外刷卡的费用清单;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五)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宣传材料和宣传光盘)

1.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企业的宣传材料翻译及制作费给予70%,最高1.5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企业的宣传光盘翻译及制作费给予70%,最高1.5万元的资金支持。

2.注意事项

1)产品或企业宣传材料和光盘应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2)产品或企业宣传材料应不少于2,000份;产品或企业宣传光盘视频时间应不少于5分钟; 

3)具有同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的同一种产品的宣传材料或宣传光盘,每年度只支持一次;

4)宣传材料和宣传光盘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3.申报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产品宣传材料和宣传光盘制作合同及实物(主要内容应翻译成中文);

3)提供制作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文件;

4)申报单位参加境内、外展览的证明材料;

5)银行转账凭证,如是支出外汇的请提供银行付汇水单或在境外刷卡的费用清单;

 6)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六)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1.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企业的境外宣传广告(仅指报刊广告、影视广告)费用给予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企业的境外商标注册费用给予70%,最高2万元的资金支持。

2.注意事项

1)表格中的项目所在国别(地区)可通过系统字典选择,不需手工填写;

2)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3)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只对广告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其他相关费用;

4)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境外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3.申报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报刊杂志广告提供广告正本;

3)影视广告提供广告合同;

4)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

5)银行转账凭证,如是支出外汇的请提供银行付汇水单或在境外刷卡的费用清单;

 6)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七)信息化建设项目

1.信息化建设项目仅指创建企业网站;创建的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2.支持内容及标准:对企业的创建中小企业网站费用给予70%,最高2万元的资金支持。

3.注意事项

1)每个企业终身只支持一次创建企业网站;

2)创建企业网站和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只支持一次性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

4.申报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项目申报单位与制作单位的合同及网址;

3)提供制作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文件(营业执照等);

4)银行转账凭证,如是支出外汇的请提供银行付汇水单或在境外刷卡的费用清单;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八)国际市场考察项目

1.国际市场考察,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参观等活动。

2.支持内容及标准:对企业的境外市场考察费用(仅指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支持比例为70%,最多2人。

3.注意事项

1)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机票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如采用其他交通工具,支持标准不超过同段航程飞机经济舱费用;

2)国外生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进行核算;

3)每个境外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别(地区)不超过3个,单个国别(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6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0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2天,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4)在填写项目名称时,应填写具体考察的国家(地区)名称。

4.申报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出国考察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如使用因私护照出境,则应提供护照和签证,证件上的人员姓名、出入境时间必须与机票上的姓名、时间一致。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国内购买机票需提供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登机牌(针对登机牌,2015年不做强制要求,下同);国外购买机票需提供订单、购票支付凭证和登机牌;采用其他交通工具的提供相关票据(旅行社发票无效);

4)银行转账凭证,如是支出外汇的请提供银行付汇水单或在境外刷卡的费用清单;

5)出国考察报告。

(九)境外投()标项目

1.境外投()标项目是指通过境外新闻媒体发布进行公开招()标或定向招()标的项目。

2.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企业的标书购置费给予70%,最高2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企业的项目设计费给予70%,最高2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企业的项目考察及调研交通费支持比例为70%

3.注意事项

1)申请境外投()标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参加境外投()标的相应资格;

2)境外投()标项目包括: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标、对外工程承包投()标和大宗商品采购投()标项目;

3)境外投()标项目应在所申报项目开标当年申请,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4)表格中的项目所在国别(地区)可通过系统字典选择,不需手工填写;

5)标书购置费,指从企业从项目发标方直接购买标书所支出的费用;项目设计费,指企业没有专门人才按照项目发标方要求完成项目设计工作,必须委托省级以上专门研究机构进行设计所支出的费用;

6)考察及调研交通费,同一项目只支持两人(),标准与境外市场考察项目中的交通费核算标准相同。

4.申报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所购置标书封面(主要内容必须翻译成中文);

3)与初步设计单位所签订合同或委托文件;

4)出国考察人员的出国任务书及考察报告;

5)银行转账凭证,如是支出外汇的请提供银行付汇水单或在境外刷卡的费用清单;

 6)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十)企业培训项目

1.企业培训项目只支持在境内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培训活动,包括外经贸业务基本知识、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方法等;要求参加的中小企业不低于30家;企业培训项目不包括境外培训。

2.支持内容及标准:对项目组织单位的培训费给予70%,最高5万元的资金支持。

3.注意事项

1)企业培训项目只支持会务费,不支持参加培训的差旅、交通等费用;

2)企业培训项目应由项目组织单位统一申请,企业不得单独申请;

3)企业培训项目的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必须填写参加企业统计表,否则系统将不予通过。

4.申报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

3)会议工作照片(全貌);

4)银行转账凭证,如是支出外汇的请提供银行付汇水单或在境外刷卡的费用清单;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附件二:

2015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提升

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项目申报明细情况表(第*批)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单位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申请金额

初审金额

所属县(市、区)序号

1

**公司

境外展览会

**展会

 

 

 

2

**公司

管理体系认证

**体系认证

 

 

 

 

 

 

 

 

 

 

 

 

 

 

 

 

 

 

 

 

备注:“项目类别”按《申报指南》中具体名称填写,项目名称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三:

 

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资料修改申请表

 

单位名称

(全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修改内容:

1、密码修改

  

2、开户行、帐号修改

  

3、资料修改

  

4、其它修改

  

注:在需要修改的内容后打√即可

 

                       

                (盖公章)

 


附件四:

 

各地市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单位

电话

地址

江西省商务厅

0791-86246254

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一路5210

南昌市商务局

0791-83884220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市政府大楼南七楼7005

九江市商务局

0792-8128065

九江市浔阳路2号商务大楼6

共青城市商务局

0792-4342686

共青城市商务局

景德镇市商务局

0798-8535219

景德镇市瓷都大道571509

萍乡市商务局

0799-6330155

萍乡市跃进北路18

新余市商务局

0790-6451700

新余市仙来中大道165

鹰潭市商务局

0701-6431776 

鹰潭市沿江路5号 

赣州市商务局

0797-8196172

赣州市市政中心北区南楼1510

瑞金市商务局

0797-2557685

瑞金市桦林北路行政小区

宜春市商务局

0795-3221911 

宜春市行政中心市政大楼133

丰城市外贸局

0795-6298533 

丰城市新城区部门综合楼0309室 

上饶市商务局

0793-8303251 

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882楼 

鄱阳县商务局

0793-6218033

鄱阳县人民政府6楼 

吉安市商务局

0796-8222929 

吉安市城南行政中心C706

安福县商务局

0796-7622980

安福县平都路(县商务局)

抚州市商务局

0794-8286754

抚州市行政中心二号楼201室内外贸外经科

南城县外经贸局

13879406638

抚州南城县建昌镇盱江大道519号南城县外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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