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受理申报及审批的食品添加剂是指已列入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单一品种和复合添加剂。
第三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省卫生厅受理中心提交下列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并用塑料夹装成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一)申报报告;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三)配方(复合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工艺;
(五)生产条件、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七)复合食品添加剂配方中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最大允许使用量(列表);
(八)标签及说明书;
(九)营业执照;
(十)厂房、车间布局图。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的申报与受理应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申报资料受理后,由监督科二名以上监督员对生产场所现场审查并抽三 个批次的样品送省食检所按产品质量标准检验。
第六条 申报资料、生产场所、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由监督科监督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经省卫生监督所科、所领导签发后,返回省卫生厅受理中心。
第七条 省卫生厅受理中心审核申报资料、现场审查、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并将材料送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局审批。
第八条 经省卫生厅领导签发的申报资料由受理中心打证发证。
第九条 食品添加剂的审批时限应符合《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工作流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