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规范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除外。
第三条 后续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后续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为保障获证企业能够持续按照取证条件生产质量稳定合格的产品,而对企业的生产、销售、经营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后续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年度监督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后续监管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层级负责、分类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后续监管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许办)承担全省后续监管日常工作。
设区市质监局和县(市、区)质监局(以下简称县级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管信息。
第六条 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出示有效证件,并对检查和处理的结果予以文字和影像记录,经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费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 年度监督审查
第七条 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监局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监局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准,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不超过10%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质量稳定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八条 省工许办负责全省年审的统一管理工作,设区市质监局负责年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年审采取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两种方式。
第九条 获证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至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
(二)《自查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 企业质量档案(档案表格可从http://220.194.5.104/entqas/下载);
(五)每个获证单元本年度设区市及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如安全生产、环保)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进行核实;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沿长边装订。
第十条 设区市质监局应当自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材料的书面审核,根据书面审核情况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不超过年审企业数1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实地核查对象:
(一)企业年度自查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自查周期内,设区市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企业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或已经转产的;
(五)本年度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一条 设区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之外,设区市质监局应当于实地核查2日前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管实地核查通知书》。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质监局可派人参加核查。
第十二条 实地核查依据为所核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企业《自查报告》,核查重点为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出厂检验、安全生产等情况。核查人员应填写《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记录》,经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中发现企业产品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的同时,依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第十三条 设区市质监局在书面审核企业年审材料或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中,发现并核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企业年审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一)按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二)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名称变更的(包括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生产场所)以及委托(被委托)加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三)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四)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五)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六)企业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七)在实地核查中获证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page]
第十四条 获证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区市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的,按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企业拒绝依法实施年审实地核查的,省工许办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设区市质监局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完成企业年审工作,作出年审结论,在企业的《自查报告》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附件)上加盖年审印章,注明年审合格或年审不合格结论。对年审合格的企业及时发还《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同时,向省工许办上报本年度监督审查情况报告及《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情况汇总表》。
第十六条 年审不合格的企业,设区市质监局在作出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上报省工许办批准。企业整改后应向设区市质监局提交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由设区市质监局组织复查,核查人员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判断整改是否合格。复查仍不合格的,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质监局立案,向省工许办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建议。
第十七条 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所列举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企业,由设区市质监局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暂扣决定书》,暂扣其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县级及以上质监局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不定期监督检查是指省质监局或设区市质监局根据某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预防突发事件的需要,结合某类产品存在的问题而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定期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定检)工作由设区市质监局在本辖区内统一组织,设区市和县级质监局负责具体实施。定检主要内容包括:
(一)获证企业是否继续符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
(二)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三)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获证产品是否实施出厂检验,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五)获证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产品包装上是否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六)获证企业在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安全隐患时,是否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设区市质监局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质量安全状况,制定相应的定检计划和定检频次。获证企业每年至少要定检一次;有效期内的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及质量守信A级企业应当适当减少定检频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增加定检频次:
(一)生产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如生产化肥、农药、农机、水泥、螺纹钢筋、建筑扣件、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等产品的;
(二)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因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三)获证产品在上年度设区市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获证企业在上年度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有2次以上不合格记录的;
(五)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的;
(六)企业提交《自查报告》中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
(七)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依法处罚记录的。
第二十一条 不定期监督检查是上级质监局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临检前不告知当地质监局而进行的突击性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由省工许办组织实施。
当获证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或被媒体曝光的;
(二)涉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和记录的;
(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上级部门交办的检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等。
对不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和县级质监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前的准备、检查实施与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相同。
第二十三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况之一的,日常监督检查判定为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合格的获证企业,实施检查的质监局应当在获证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附件)上签署“日常监管检查合格”结论,在不合格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附件)上签署“日常监管检查不合格”结论。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和县级质监局在对获证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后,应填写《获证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汇总表》,县级质监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十日前,上报设区市质监局;设区市质监局于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十五日前,上报省工许办。
第二十六条 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实施检查的质监局对其进行复查前的准备、复查实施与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同。
第二十七条 设区市和县级质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处生产许可证案件,应填写《生产许可证执法情况汇总表》,县级质监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十日前,上报设区市质监局;设区市质监局于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十五日前,上报省工许办。[page]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质监局要按照省质监局的统一部署,建立本辖区内获证企业文本和电子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获证产品基本情况、年度监督审查、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查处情况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上报省工许办。
设区市质监局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向省工许办报送上一年度后续监管工作总结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工许办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质监局开展的后续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质监局对设区市质监局后续监管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监管力度大、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察、失职、不作为、乱作为,或监管不力,质量问题严重、无证生产泛滥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age]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管实地核查通知书
3. 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记录
4. 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情况汇总表
5.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
6.整改报告
7. 生产许可证暂扣决定书
8. 获证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汇总表
9.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10. 生产许可证行政执法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0 年度)
获证产品:
企业名称: (印章)
企业住所:
生产地址: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江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印制
填 报 说 明
1.企业必须按年度提交报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2.报告应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若企业获多张许可证书,应每张证书提交1份报告;
4.获证产品按许可证书标明的名称填写,并用括弧注明取证单元;
5.企业名称应与许可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6.如表格空间不够,可另行附页;
7.本报告应与下述材料一并送交设区市质监局质量科:
①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②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
③企业质量档案(加盖企业公章);
④ 本年度设区市及以上产品质检报告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⑤排污许可证等环保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⑥危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page]
企业承诺
我代表申请单位郑重承诺:
1.提供的年审材料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如年审申请获准,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国家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管理规定。
法人代表签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年变化一览表
事 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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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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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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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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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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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时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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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时企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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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时产品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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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时企业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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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时企业技术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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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的生产条件(包括设备、工装、检测仪器等) |
□未变化 □变化(□设备 □工装 □检测仪器 □其他) |
注:1.各项内容若没有变化,只需填写左侧项,右侧项用“/”划杠。
2.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人代表、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生产条件等变化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获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表
序号 |
自 查 内 容 |
自 查 情 况 |
1 |
企业是否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是否按规定办理更名手续。 |
|
2 |
企业是否新增生产场点,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
|
3 |
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更、改建、扩建、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是否已办理相应手续。 |
|
4 |
企业是否增加产品单元、扩增规格、产品升级,是否办理相应手续。 |
|
5 |
企业是否开展委托加工(含委托和被委托),是否备案并按规定要求实施。 |
|
6 |
企业是否停产或已转产,请写出具体停产期间(X月-X月)。 |
|
7 |
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属于许可证《目录》管理,是否有证;是否建立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并有效实施。 |
|
8 |
对照《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必备生产设备、工装和设施是否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
|
9 |
对照《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必备检测设备和设施是否完好并按期检定/校准。 |
|
10 |
出厂产品是否按规定标准进行检验并符合要求。 |
|
获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表(续)
序号 |
自 查 内 容 |
自 查 情 况 |
11 |
获证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是否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是否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并赋码。 |
|
12 |
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和方式是否覆盖获证产品。 |
|
13 |
是否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有效实施。 |
|
14 |
专业技术人员(含检验)是否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 |
|
15 |
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含标准)是否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 |
|
16 |
企业生产场所是否满足生产需要并具备相应安全设施。 |
|
17 |
获证产品在设区市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是否有不合格的情况 |
|
18 |
获证企业在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安全隐患(产品缺陷)时,是否主动召回。 |
|
19 |
企业自获证(上次报告)以来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
|
20 |
是否伪造、变造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 |
|
21 |
是否持续符合行业特殊要求(如安全/环保/产业政策等)。 |
|
三、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结论表
企业 自查 结论 |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 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本企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进行了自查。经检查本企业在上一年度内有如下不符合: 经整改后综合评价,本企业的年审结论是: 。 |
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 |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设区市 质监局 审查意见 |
违规问题: □无 □有 审查整改情况: □符合 □不符合 | ||
书面审核意见: □符合 □不符合 审核人员(签字): | |||
实地核查: □无 □有 (□符合 □不符合) 核查人员(签字): |
产品抽查: □无 □有 (□符合 □不符合) 检验单位名称: | ||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审查,综合判定企业自查报告结论: □年审合格 □年审不合格 年 月 日(盖章) | |||
附件2:
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管实地核查通知书
( )质监 工许通知字[ ] 第 号
年审□ 日常监督检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从事 获证产品的生产条件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核查。
具体通知如下:
一、时间:
二、方式:
1.对从事生产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检查;
2.对生产条件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3.必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请予配合。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获证企业,一份存档。
附件3:
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记录
( )质监 工许监管字[ ] 第 号
定期监督检查□ 不定期监督检查□ (年审)实地核查□
上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生产地址: |
企业人数: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有效期至: | |||
获证产品名称: |
获证产品单元: | |||
规格型号: |
产品执行标准: | |||
监 管 情 况 |
1.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 □ (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 是□ 否□) 2.企业新增生产场点 □ (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 是□ 否□) 3.技术工艺或生产线发生变化 □ (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 是□ 否□) 4.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升级 □ (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 是□ 否□) 5.委托加工(含委托和被委托) □ (是否备案并严格执行; 是□ 否□) 6.企业生产是否正常,有无停产或已转产的情况 有□ 无□ 7.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实施进货验收 是□ 否□ 8.企业是否具备必备生产设备工装和设施并能满足生产要求 是□ 否□ 9.企业是否具备必备检测设备和设施并按期检定/校准 是□ 否□ 10.出厂产品是否按规定标准进行检验并符合要求 是□ 否□ 11.获证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 是□ 否□ 12.企业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和方式覆盖获证产品 是□ 否□ 13.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否□ 14.专业技术人员(含检验)是否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 是□ 否□ 15.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含标准)是否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 是□ 否□ 16.企业生产场所是否满足生产需要并具备相应安全设施 是□ 否□ 17.获证产品在设区市及以上监督检查中有无不合格情况 有□ 无□ 18.企业是否制订产品缺陷召回制度,并有效实施 是□ 否□ 19.企业有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有□ 无□ 20.有无伪造/变造或租借/转让许可证证书/编号/标志 有□ 无□ 21.有无不符合行业特殊要求(如安全/环保/产业政策)情况 有□ 无□ | |||
其他情况 |
| |||
现场核查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记录(续)
( )质监 工许监管字[ ] 第 号
定期监督检查□ 不定期监督检查□ (年审)实地核查□
上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不合格项情况 |
|
产品质量抽查情况 |
|
处理情况说明 |
|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企业《自查报告》,对企业进行了检查,综合判定检查结论为: 合格□ 不合格□ |
现场核查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附件4:
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情况汇总表
上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辖区内获证 企业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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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应年审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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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年审 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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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年审 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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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合格 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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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不合格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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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审 企 业 名 单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许可证编号 |
核查方式 |
年审结论 |
不合格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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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复核人:
注:1.辖区内获证企业总数统计时间截止至本年度4月30日(不含)。
2.本年度应年审企业数统计时间截止至上年度
附件5:
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
( )质监 工许年不字[ ]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年度监督检查,你单位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理由如下:
1.
你单位应及时完成不合格项整改,并在30日内提出年审复查申请。对年审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 市质量技监局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传真或寄送文本)。逾期将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6:
整 改 报 告
企业名称: 获证产品:
问题简述: | ||||
原因分析: | ||||
问题处置方案: | ||||
防止再发生的纠正措施: | ||||
企业 自查确认 |
|
企业 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 |
跟踪 验证 结论 |
原因分析准确否 是□ 否□ |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 ||
处置有效否 是□ 否□ (附证据 ) | ||||
纠正措施有效否 是□ 否□ (附证据 ) | ||||
注:1.问题简述与年审/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所列问题必须一一对应;
2.表中所要求的证据必须附后,否则验证结论无效。
附件7:
生产许可证暂扣决定书
( )质监 工许暂扣字[ ]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12条、第114条、第116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人)的生产许可证予以暂扣,暂扣期限为________天(产品检测时间除外)。请你单位(人)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至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获证企业,一份存档
附件8:
获证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汇总表
上报单位(盖章):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截至上季度末辖区内获证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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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季度新获证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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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上季度末辖区内检查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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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季度检查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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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常 监 督 检 查 明 细 表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检查结论 |
不合格原因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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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复核人:
注:1. 检查结论注明以下几类情况:合格;复查合格;复查不合格。
2. 备注栏中应注明是否建议撤销、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其他情况。
附件9:
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质监 工许日不字[ ]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 不定期监督检查□),你单位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理由如下:
1.
你单位应及时完成不合格项整改,并在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对检查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传真或寄送文本)。逾期将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获证企业,一份存档。
附件10:
生产许可证行政执法情况汇总表
上报单位(盖章):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产品名称 |
生产/销售企业名称 |
违法情况简述 |
处理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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